若約定不明 默認可補充

導讀:
雖然該協議沒有對股權約定對價,但雙方在實際履行協議過程中,通過先收到原告30萬元股金后開董事會暨股東會明確股東各自出讓給原告的股份有限公司比例的方式,應視為結原轉股協議的補充和完善,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原告也以股東身份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 至此,原、被告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實際已經履行完必.故應確認原告龍福尚受讓胡xx、孫xx、鄒xx、華xx和張xx等合計15%股份成立.[分析]一、法理分析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數要求的股東依法成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因此,股轉讓合同必須符合這一法律規定才能生效。那么若約定不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雖然該協議沒有對股權約定對價,但雙方在實際履行協議過程中,通過先收到原告30萬元股金后開董事會暨股東會明確股東各自出讓給原告的股份有限公司比例的方式,應視為結原轉股協議的補充和完善,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原告也以股東身份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 至此,原、被告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實際已經履行完必.故應確認原告龍福尚受讓胡xx、孫xx、鄒xx、華xx和張xx等合計15%股份成立.[分析]一、法理分析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數要求的股東依法成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因此,股轉讓合同必須符合這一法律規定才能生效。關于若約定不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2003年3月被告張xx、胡xx、鄒xx、孫xx、華xx五人成立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注冊資金為人民幣200萬元。其中張xx出資57.6萬元,占28.8%;胡xx,鄒xx,孫xx和華xx各出資35.6萬元,分別占17.8%。由張xx擔任公司董事長,萬縣工商局依法核準登記并頒發了營業執照。2004年7月6日,原告龍福尚與xx公司及全體股東簽訂了一份轉股協議書,其主要內容為:乙方(即原告)投入資金200萬元(與胡xx、鄒xx、華xx、孫xx持同等份額的股份),所投資金于2004年7月8日到位,甲方(即xx公司)在收到乙方的股金后即時填發股權證書,乙方即成為甲方的股東之一。2004年7月8日,原告龍福尚匯款200萬元到xx公司賬戶,xx公司財務人員出具收據,收據寫明"借款170萬元,股金30萬元"。發票加蓋了xx公司的印鑒及分管財務股東胡xx印章,同時張xx在收據背面注明"付利息"。當時,股東鄒xx不在公司,后來知道但未持異議。2004年8月27日,xx公司召開懂事會及股東會,會議決定:由張xx出讓3.8%的股份,其余四位股東(即胡xx、鄒xx、孫xx和華xx)各出讓2.8%的股份,原告在xx公司占有15%的股份。后來,被告張xx以股權轉讓協議書沒有明確股權對價和原股東有優先買友為由反悔,不同意原告龍福尚成為公司股東而發生爭執,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為此,原告龍福尚訴請法院確認其享有xx公司15%的股權。
[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股權轉讓為有償合同,而本案中的轉股協議缺少主要條款即沒約定股權對價.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有償合同應當約定價款或報酬.故價款或報酬是有償合同的必備條款,缺少該內容,合同無法履行.本案的股權轉讓協議因無股權對價約定,無法履行而未能成立,沒有成立的合同,自始對各方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故該項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就駁回原告龍福尚要求確認其在xx公司15%的股份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認為雙方的股權轉讓協議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雖然該協議沒有對股權約定對價,但雙方在實際履行協議過程中,通過先收到原告30萬元股金后開董事會暨股東會明確股東各自出讓給原告的股份有限公司比例(合計15%)的方式,應視為結原轉股協議的補充和完善,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原告也以股東身份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 至此,原、被告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實際已經履行完必.故應確認原告龍福尚受讓胡xx、孫xx、鄒xx、華xx和張xx等合計15%股份成立.
[分析]一、法理分析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數要求的股東依法成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東權,又稱股權,是指股東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總稱。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其股權的一種重要形式。股權轉讓的分類很多,以受讓人為標準,可以分為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股權讓;以股權轉讓的多少為標準,要以分為部分轉讓和全部轉讓;以是否支付對價為標準,可分為有償轉讓和無償轉讓。股權轉讓分為兩個過程:一、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和生效。根據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發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到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因此,股轉讓合同必須符合這一法律規定才能生效。二、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實際履行。主要指受讓人向出資股東支付價款;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在規定時間內為理工商股東變更登記。股東名冊變更登記與工商變更登記,都是對股東變更的公示,登記與否,并不影響當事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只是不經登記,則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
二、結合本案分析 1、本案原、被告各方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因該合同缺少主要條款即約定股權對價,所以僅就該合同說是無法履行的。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當事人就價款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本案的原被告各方在合同履行中,原告龍福尚按轉股協議約定將款項匯入xx公司賬戶,公司財務人員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據并注明"借款170萬元,股金30萬元",分管財務股東胡xx和任董事長股東張xx分別在收據上簽字或蓋章,其他股東孫xx,華xx和鄒xx也未對此有何異議, 嗣后,在全體股東懂事會和股東會上明確了各股東要出讓給原告的股權比例(合計15%)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雖然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表明,原、被告之間的股權轉讓合計15%股權的對價為30萬元, 因被告各方對原告匯入公司的200萬元款項中在收據上注明30萬元是股金并沒無異議,應視為是一種默認。顯然,原被雙方的這些行為應當是對原轉股合同的補充和完善,并且原公司各股東已經放棄了優先購買權。2、xx公司在收到原告30萬元股金后,公司內部財務也對原各股東和原告在公司的資產權益賬戶分別進行了調整和登記,原告也作為公司股東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至此,就原被告各方來講,股權轉讓實際履行完畢。雖然xx公司沒有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向原告簽發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登記,但公司在收款收據中注明股金30萬元的憑證和對原告在公司的資產權益賬戶登記,可視為是xx公司向原告出具的股東名冊和股東名冊登記。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股東轉讓其出資后,公司將受讓方的姓名和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簽發股東出資證明書,并處股東出資證明發出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本案中,xx公司沒有按約及時為原告辦理變更登記(后來雖經登記也被相關部門撤銷),工商登記不是原被告各方股權轉讓的生效要件,它只對抗第三人的形式要件,原被告之間股權轉讓行為對各方當事人仍具有約束力,只是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最后法院采納第二種意見,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高縣法院:簡順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