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撫養費行為是否有效

導讀:
李某以小王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撤銷王某的捐贈行為,將這3000元錢給付小孩的撫養費。第一種意見認為, 王某的捐贈行為有效,法院不能撤銷王某的捐贈行為。理由是王某與民政部門之間是贈與合同關系,王某的贈與行為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該贈與合同合法有效。應當認定王某的捐贈行為無效。但又不能因此就認定其有效,因為王某的捐贈是在對抗法院的生效判決,其目的是為了逃避撫養責任,起因是對李某將孩子由姓王改為姓李的行為不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那么捐贈撫養費行為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某以小王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撤銷王某的捐贈行為,將這3000元錢給付小孩的撫養費。第一種意見認為, 王某的捐贈行為有效,法院不能撤銷王某的捐贈行為。理由是王某與民政部門之間是贈與合同關系,王某的贈與行為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該贈與合同合法有效。應當認定王某的捐贈行為無效。但又不能因此就認定其有效,因為王某的捐贈是在對抗法院的生效判決,其目的是為了逃避撫養責任,起因是對李某將孩子由姓王改為姓李的行為不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關于捐贈撫養費行為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0條的規定:贈與人為了逃避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如果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應當認定贈與無效。
[案情]
王某與李某2006年7月經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婚生兒子小王由李某撫養,王某每年給付撫養費3000元,在每年的農歷1月份一次性付清。2008年1月10日,李某將孩子由姓王改為姓李。王某得知后,與李某交涉未果。6月份正好這時縣里號召向汶川災區捐款,王某就將已經準備好的3000元錢捐給了災區,然后外出打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李某以小王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撤銷王某的捐贈行為,將這3000元錢給付小孩的撫養費。
[分歧]
王某將小孩的撫養費捐贈行為是否有效?
第一種意見認為, 王某的捐贈行為有效,法院不能撤銷王某的捐贈行為。理由是王某與民政部門之間是贈與合同關系,王某的贈與行為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該贈與合同合法有效。該贈與是公益性的捐贈,一旦合同成立,當事人不能反悔,且王某已經履行了合同的捐贈義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法院應認定王某的捐贈行為無效。 理由是王某的捐贈行為是為了逃避應履行的法定義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0條的規定,法院應認定王某的捐贈行為無效。
第三種意見認為,法院應當撤銷王某的捐贈行為。理由是王某的捐贈行為對債權人小王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根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小王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王某的捐贈行為。
[管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本案實質上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是王某與小王之間的撫養與被撫養關系,另一個是王某與民政部門之間的贈與合同關系。兩者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當一個當事人處于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其行為又引起兩者之間的沖突時,如何處理?單從王某與小王之間的撫養與被撫養關系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0條的規定:贈與人為了逃避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如果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應當認定贈與無效。應當認定王某的捐贈行為無效。但從王某與民政部門之間的贈與合同關系來看,因其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不屬于無效的合同。從兩個法律文件來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畢竟是一個司法解釋,其效力不能超越全國人大制定的《合同法》。且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因此不能認定王某的捐贈行為無效。但又不能因此就認定其有效,因為王某的捐贈是在對抗法院的生效判決,其目的是為了逃避撫養責任,起因是對李某將孩子由姓王改為姓李的行為不滿。根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王某的捐贈行為屬于可撤銷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75條的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所以李某以小王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撤銷王某的捐贈行為,將這3000元錢給付小孩的撫養費,法院應予支持。
作者:吉水縣人民法院 劉四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