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是否可以避免漲價風?

導讀: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約定買賣房屋協議書》屬預約協議,不能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楊某在簽約后單方面違反協議書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楊某向趙某返還定金15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5萬元。預約合同,是指當事人為了簽訂本約合同,表達共同意向而訂立的合同。首先,楊某毀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不是必須與趙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次,趙某要求楊某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或者賠償差價,這種要求可以理解,但是于法無據。再次,趙某向楊某交付的定金屬于訂約定金,是為了保證正式簽訂合同而約定的定金。那么預約合同是否可以避免漲價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約定買賣房屋協議書》屬預約協議,不能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楊某在簽約后單方面違反協議書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楊某向趙某返還定金15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5萬元。預約合同,是指當事人為了簽訂本約合同,表達共同意向而訂立的合同。首先,楊某毀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不是必須與趙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次,趙某要求楊某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或者賠償差價,這種要求可以理解,但是于法無據。再次,趙某向楊某交付的定金屬于訂約定金,是為了保證正式簽訂合同而約定的定金。關于預約合同是否可以避免漲價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案情回放]
楊某預備將一套90平方米拆遷安置房以5000元/平方米價格賣給趙某,雙方簽訂了《約定買賣房屋協議書》。協議書約定:趙某交付定金15萬元,楊某日后若不依約售房,應返還定金,并支付違約金15萬元。2010年6月,楊某得知這套房屋的價格已飆漲至1.39萬元/平方米,頓生悔意,拒絕以原價賣房,遂成訟。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約定買賣房屋協議書》屬預約協議,不能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但預約協議對簽約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應按約履行。楊某在簽約后單方面違反協議書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楊某向趙某返還定金15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5萬元。
[律師評析]
筆者認為,本案是一起預約合同糾紛。預約合同,是指當事人為了簽訂本約合同,表達共同意向而訂立的合同。楊某與趙某簽訂的《約定房屋買賣協議書》就是一份預約合同,而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要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則是本約合同。法院沒有判令楊某協助趙某辦理過戶手續,賠償差價,而是判決其向趙某返還定金,并交付違約金15萬元,是有法律依據的。
首先,楊某毀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不是必須與趙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因為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雖然有關聯,但它們是兩個獨立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是另一個合同,法律賦予了當事人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現在楊某出于自身利益的權衡,寧肯賠錢,不愿意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別人是無權干預的,法院也不能強制。
其次,趙某要求楊某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或者賠償差價,這種要求可以理解,但是于法無據。因為他們只簽訂了預約合同即協議書,沒有簽訂本約合同即房屋買賣合同,在協議書中也沒有約定房價漲落怎么處理。因此,不能要求楊某為一個沒有簽訂的合同履行義務,也不能要求他為沒有承諾的義務承擔責任。
再次,趙某向楊某交付的定金屬于訂約定金,是為了保證正式簽訂合同而約定的定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89條的規定,楊某作為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協議書約定的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義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同時,協議書還約定了違約金的條款。為了懲戒楊某的毀約行為,能不能要求他既雙倍返還定金,又支付違約金呢?不能。因為依據法律規定,對于違約方的定金責任和違約金責任,守約方有選擇權,但只能兩者選其一,不允許兩者并用。[page]
本案中的楊某為自己的毀約行為付出了不小的代價,趙某雖然得到了15萬元的違約金,但沒有實現自己買房的目的。本案給我們的提示是:簽訂預約合同時一定要十分慎重,一旦條件具備,就應當及時簽訂本約合同,這樣,即使情況發生變化,誠實守信一方的利益總能得到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