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轉讓升值,想要反悔被判無理

導讀:
出租車公司辯稱:車輛轉讓協議是原告與王義之間簽署的,系個人行為,該糾紛與其無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義將其掛靠在出租公司名下的出租車轉讓給原告,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該轉讓合同合法有效。另被告王義認為雙方在車輛牌照發生爭議后,雙方答成口頭協議,原告放棄了車輛的經營權,但證據不足,不予采信,遂做出上述判決。那么出租車轉讓升值,想要反悔被判無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租車公司辯稱:車輛轉讓協議是原告與王義之間簽署的,系個人行為,該糾紛與其無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義將其掛靠在出租公司名下的出租車轉讓給原告,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該轉讓合同合法有效。另被告王義認為雙方在車輛牌照發生爭議后,雙方答成口頭協議,原告放棄了車輛的經營權,但證據不足,不予采信,遂做出上述判決。關于出租車轉讓升值,想要反悔被判無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9月2日,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出租車權屬糾紛案件,判決私下轉讓出租車協議有效,購買者具有所有權,出租公司協助原告辦理更新車輛的營運手續。
李師傅是一個下崗職工,手頭并不寬裕,想買個舊出租車跑營運。經人介紹,認識了的哥王義,幾經討價還價,最后以13000元買下了王義的一輛還有一年多就要報廢的夏利出租車。2006年12月1日,雙方找來了擔保人簽訂了協議,車款兩清。
2007年9月,在出租車行將報廢之際,洛陽市政府為改善城市面貌和投資環境,鼓勵出租車更新車輛,出臺政策,允許出租車公司以舊營運手續更新營運車輛。李師傅一時喜出望外,東拼西湊,興沖沖的拿著錢到公司來辦更新手續,但被告知原車主王義,以先行申請了更新手續,并繳納了更新車輛的訂金2000元。李師傅不服,找王義和出租公司理論,六個月過去了沒有任何結果。他一氣之下,將王義和出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出租車歸其所有,并要求兩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9000元。
王義辯稱:三方就車輛報廢后的遺留問題達成口頭協議,一、原告在車輛報廢后不再享有任何權益,放棄車輛的經營權;二、向原告補償3000元。達成此口頭協議后,通過公司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補償款。三、訴爭出租車在訴訟期間已報廢,已不存在車輛所有權問題。
出租車公司辯稱:車輛轉讓協議是原告與王義之間簽署的,系個人行為,該糾紛與其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義將其掛靠在出租公司名下的出租車轉讓給原告,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該轉讓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給付王義車輛轉讓款后,即是該車輛的實際所有人。由于原告未能向出租車公司變更車輛所有人。車輛牌照是車輛的從屬物,車輛轉讓應包含車輛牌照。另被告王義認為雙方在車輛牌照發生爭議后,雙方答成口頭協議,原告放棄了車輛的經營權,但證據不足,不予采信,遂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審判員張廣南談了個人看法:該案訴爭雖然是出租車的所有權,但真正的目的是爭奪更新車輛的經營權,要想厘清其中的法律關系,就要先弄清出租車行業的特殊性。由于我國大多數城市都不允許出租車個人經營,個人要想進入這個行業,就要通過以下三種渠道:一種是出租車公司既具有車輛的產權,又有車輛的營運權,個人去承包車輛,這是一種承包關系,一種是出租公司有營運權,個人和公司共同出資購置車輛,這是一種融資租賃關系,一種是公司有營運權,車輛個人購買,這是一種掛靠的法律關系,本案被告和出租公司的關系就是最后一種。無論哪種法律關系,出租公司都是名義的產權和營運權的所有者。
這樣就出現了兩個悖論:一、實際的產權人和名義的產權人不一致。二、營運權處一種有價無市的狀態,營運權是一種國家資源,本身是不允許買賣的,但隨著出租車限量,有些城市出租車的營運權甚至超過了車價。
這兩個悖論反映在本案中,就是原被告買賣協議是否有效。王義雖然不是名義產權人,但是他是實際上的產權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雖然這種轉讓沒有辦理登記過戶手續,違反了行政法規,應受到行政處罰,但這不影響物權的變更,只是這種變更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罷了。同時,這種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法律沒有為這種轉讓提供合法的途徑,這也有違交易自由的原則。
我們知道,營運手續是特定的,是和車輛捆綁在一起的。車輛報廢,營運證也隨之失效,重新購車,再從新申請新的營運手續,但是出租行業是一個政策性很強的行業,正如本案一樣,政策的本意是鼓勵行業發展,然而具體到原被告,就是一個不小的利益。但是,政策規定這種利益是對車不對人的,有特定的指向性,屬于所有權中的收益,應該歸所有權人所有,同時,在雙方交易時不可能預期這種利益,原告也沒有欺詐行為。本著誠實信用、交易安全的原則,應當判給原告。
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 高 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