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二次申請仲裁應當怎樣處理 勞動仲裁二次開庭程序是什么

導讀: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是很常見的情況,在進行勞動者仲裁的時候如果一次開庭之后沒有得到相應的解決。那么,當事人二次申請仲裁應當怎樣處理。關于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合同訂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是很常見的情況,在進行勞動者仲裁的時候如果一次開庭之后沒有得到相應的解決。那么,當事人二次申請仲裁應當怎樣處理。關于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合同訂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二次申請仲裁應當怎樣處理
勞動部在《關于人民法院駁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起訴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6]196號)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決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規定,按監督程序繼續進行處理".
勞動仲裁二次開庭程序是什么
一、仲裁庭準備階段
1、身份核對與旁聽人員登記
2、宣讀仲裁庭紀律
二、仲裁庭庭審階段
1、宣布開庭
2、當事人身份核對
3、權利義務告知和回避申請
4、申訴與答辯
5、調查與質證
三、庭審辯論階段
四、調解,裁決階段
辯論完畢,仲裁庭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7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7條的規定對案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仲裁庭征詢當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意愿,如雙方任一方明確表示沒有調解意愿,仲裁庭可宣布擇日作出裁決或者經合議、經仲裁委員會審批后當庭裁決;雙方均表示愿意接受仲裁庭的調解時,仲裁庭可采取雙方在場調解、單獨調解等方式展開調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