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倉管理合同爭議案裁決書

導讀:
貨倉管理合同爭議案裁決書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請人××貨倉(管理)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深圳××倉儲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12日簽訂的《蛇口三突堤貨倉管理合約補充合約》中的仲裁協議,以及申請人于2001年11月20日提交的仲裁申請書,于2001年11月28日受理了上述貨倉管理合同爭議仲裁案。本案審理適用簡易程序。本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那么貨倉管理合同爭議案裁決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貨倉管理合同爭議案裁決書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請人××貨倉(管理)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深圳××倉儲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12日簽訂的《蛇口三突堤貨倉管理合約補充合約》中的仲裁協議,以及申請人于2001年11月20日提交的仲裁申請書,于2001年11月28日受理了上述貨倉管理合同爭議仲裁案。本案審理適用簡易程序。本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關于貨倉管理合同爭議案裁決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貨倉管理合同爭議案裁決書
(2001年12月4日北京)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請人××貨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深圳××倉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于2001年11月12日簽訂的《蛇口三突堤貨倉管理合約補充合約》中的仲裁協議,以及申請人于2001年11月20日提交的仲裁申請書,于2001年11月28日受理了上述貨倉管理合同爭議仲裁案。
根據雙方當事人2001年11月20日達成的協議書,并依據仲裁規則的規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陳有銳先生作為本案的獨任仲裁員。仲裁庭于2001年11月28日組成。本案審理適用簡易程序。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01年11月20日經協商達成了和解協議。該和解協議全文如下:
“協議書
深圳××倉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蛇口公司’)
××貨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
蛇口公司和管理公司雙方經協商共同達成以下協議:
1.按照 1997年7月17日雙方簽訂的《蛇口三突堤貨倉管理合約》,蛇口公司同意支付管理公司自1998年10月至2001年9月的貨倉管理費及利息港幣2973600元,以及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的貨倉經理薪金及利息港幣566572.60元。
2.為了完善法律手續,雙方申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的簡易程序,并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3.仲裁費人民幣2萬元應該由蛇口公司支付,現先由管理公司墊付。
4.此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報送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深圳××倉儲有限公司 ××貨倉(管理)有限公司
王×× 李××
2001年11月20日”
仲裁庭根據仲裁規則第48條第3款“當事人在仲裁委員會之外通過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憑當事人達成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他們的和解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依法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的規定,以及雙方當事人的和解協議書的約定,現作出本案裁決:
1.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自1998年10月至2001年9月的貨倉管理費及利息港幣2973600元,以及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的貨倉經理薪金及利息港幣566572.60元。[page]
2.本案仲裁費為人民幣×××元,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提交仲裁時向仲裁委員會預交了仲裁費人民幣×××元,故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元。
3.以上應由被申請人支付的各款項,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書作出之日起7天內一次性付清,逾期將按年利率7%計息。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