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避工程承包項目中的風險

導讀:
將工程承包項目中的各種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必然是企業關注的焦點。從承包商的角度而言,防范銀行保函項下的風險,主要是防止交易對手濫用保函“見索即付”的特點,進行無理的索賠。那么如何規避工程承包項目中的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將工程承包項目中的各種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必然是企業關注的焦點。從承包商的角度而言,防范銀行保函項下的風險,主要是防止交易對手濫用保函“見索即付”的特點,進行無理的索賠。關于如何規避工程承包項目中的風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將工程承包項目中的各種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必然是企業關注的焦點。為此,馬斯喀特中國柜臺經理劍群先生根據開展保函業務的案例,總結了幾點控制風險的措施,現選登在我處網站上,謹供開展這項業務的企業參考。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銀行保函風險分析及防范措施
在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中業主為避免因承包商違約而蒙受損失,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投標、履約、預付款等各類銀行保函,見索即付銀行保函由于其獨立于合同且見索即付,索賠條件相對簡單,能夠保護受益人利益,而受到處于買方市場地位的業主的歡迎。作為承包商,熟練掌握國際慣例并加強對銀行保函風險的防范,在國際金融形勢不穩定的大環境下,充分保護自身利益,顯得尤為重要。
從承包商的角度而言,防范銀行保函項下的風險,主要是防止交易對手濫用保函“見索即付”的特點,進行無理的索賠。而防范風險的重點,應在開立保函之前或者在商務合同談判的階段,而不是在保函開立之后,因為銀行保函一旦開出就不可撤銷,也不能單方面修改,如果開出后出現風險,則很難采取補救措施。筆者從實際發生的案例中,總結了幾點在開立保函的前期階段容易被忽視的風險及防范措施,供“走出去”工程承包企業參考。
一、投標人遞交了投標文件,并開立了投標保函。但業主一再推遲公布招標結果,并要求投標人對原先開立的投標保函進行延期,如投標人因原材料價格上漲等因素拒絕延期,則會面臨保函項下的索賠(extendorpay)。
一般情況下,在規范的招標文件中會有這樣的規定:在最初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到期之后,業主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有效期進行延期,但投標人可以拒絕延期而不會被沒收投標保函。但如果投標人同意延期,應對投標保函進行延期。
根據這樣的規定,投標人有理由在合同項下(但不是在保函項下)向業主提出抗辯,但實務中,很多投標人并不熟悉標書中賦予其的相關權利,抗辯起來也容易抓不住重點,陷入extendorpay的尷尬境地。
為了避免該風險,承包商應對招標文件規定的有關其權利的條款進行仔細研讀,如果招標文件賦予投標人上述權利,則可在投標保函中以及相應的反擔保保函中,加列這樣的條款:
受益人(業主)在提出索賠時,應提交索賠文件副本,并描述投標人違約事實,以確定其是否提出“EXTENDORPAY”的要求。
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物《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458”)的規定,見索即付保函及反擔保具有獨立于合同的特點,銀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與保函條款表面相符的索賠文件就有必須付款,但如果擔保銀行掌握了充分證據證實受益人提交的索賠文件中聲明的索賠理由與合同及事實不符,則可以援引各國法律及國際慣例中普遍適用的“欺詐例外”的原則進行抗辯。
如果投標保函和反擔保規定的條款過于簡單,僅憑受益人的書面索賠就付
款,而不聲明任何具體的違約事實,則很難確定受益人“欺詐”或“濫用權利”,容易使投標人失去合同和保函項下的抗辯理由,從而陷入不延期就賠款的尷尬境地。
二、如何規避分包工程項下的保函風險
國內企業在“走出去”承包國外工程的初期,由于對當地情況不熟悉,市場競爭激烈,會分包項目當地主承包商承攬的工程,在對主承包商資信情況不熟悉的情況,分包商應避免替總包商向業主開立保函或為總包商向業主開立的保函提供反擔保。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分包商不得不承擔來自主合同和分包合同下的雙重風險。
業主與主承包商有合同關系,而與分包商無合同關系。如總包商在主合同下違約,導致業主索賠,向業主出具保函或實際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分包商需要面對對業主提出的索賠,即使經履行了其在分包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但由于已替總包商出具了保函而不得不代人受過。
總包商享有支配工程款的權利,如總包商資金緊張,或有其他債務糾紛,可能將風險轉嫁給分包商,如挪用工程款等,并與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下產生糾紛,導致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下的權利受到限制甚至被終止分包合同,但原先分包商替總包商開出的保函,因其是以總包商的名義出具給業主,不受分包合同變更或終止的影響而繼續有效,致使分包商不得不承擔無約擔保的風險。
第一、分包商應避免簽署替總包商向業主開立保函的合同。主承包商的作用類似國際工程承包項下類似的代理投標,實際承包商要盡量爭取與業主直接簽合同,其與投標代理的代理費另外結算;或以實際承包商和當地投標代理的組成的聯合體名義與業主簽合同。在簽訂分包協議的情況下,也應堅持分包商直接向總包商開保函。若總包商執意要求分包商按其分包比例向業主提供反擔保,則可反過來要求總包商向分包商出具付款保函。
第二、如果分包商迫不得已為總包商向業主開立了預付款和履約保函,在預付款保函中應規定:
預付款保函必須于收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后才生效,
保函金額遞減條款,保函金額隨著預付款歸還進度或時間遞減(以二者中較早者為準);
失效條款,規定具體的失效時間或失效事件(以二者中較早者為準)。
履約保函的索賠文件中,應規定提交受益人的索賠聲明,并說明申請人的違約事實;同時也應規定保函金額遞減的條款。如分包商為總包商向業主開立的保函提供了反擔保,應在反擔保索賠條款的聲明中加具‘inconformitywiththetermsofyourguarantee’之類的限定,即要求擔保人至少聲明:①收到受益人索賠;②索賠符合保函條款。這樣,擔保人必須確定其收到的索賠至少在表面上真實有效,才可以據以向反擔保的擔保人提出索賠。擔保人書面索賠聲明的規范化,可以給反擔保人依據保函條款抗辯反擔保下索賠提供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