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怎么確定

導讀:
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4條: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若在離婚案件中被告提出案件應由更方便的外國法院管轄或提出管轄異議時,法院原則上會裁定駁回原告起訴。那么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怎么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4條: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若在離婚案件中被告提出案件應由更方便的外國法院管轄或提出管轄異議時,法院原則上會裁定駁回原告起訴。關于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怎么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雙方均為中國居民,且居住地在國外。
(1)雙方一人居住在國外,一人居住在國內的,不論哪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2)雙方均居住在國外的,首先需要明確雙方是否為定居國外。若并未定居,則應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雙方為定居國外,則需進一步區分婚姻締結地。但我國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是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或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6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條: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4條: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一方為中國居民,一方為外籍人士需要訴訟離婚的,原則上應適用“原告就被告”之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但若一方存在居住國外的情形時,則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雙方均為外籍人士的夫妻需要訴訟離婚的,原則上需要具體區分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在中國具有經常居住地,即夫妻雙方或僅被告一方在中國具有經常居住地的,則可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僅原告一方在中國具有經常居住地的,則可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但若在離婚案件中被告提出案件應由更方便的外國法院管轄或提出管轄異議時,法院原則上會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532條:涉外民事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國法院提起訴訟:
(一) 被告提出案件應由更方便外國法院管轄的請求,或者提出管轄異議;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第49條:一方或雙方在我國有經常居住地的外國人在中國法院起訴離婚的,應予管轄。
1、當事人的身份材料證件,如護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2、當事人的婚姻締結證明文件,如結婚注冊證書,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3、當事人委托國內律師的特別授權委托書,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4、如果是國外一方當事人為原告,需要將起訴狀公證和認證后遞交國內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國外一方當事人為被告,需要書寫離婚聲明書,表述清楚對離婚的態度以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確定意見,經所在國公證及認證后由委托代理人轉交法院即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