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認定書法院有權利推翻嗎

導讀:
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利對交通事故進行認定。事故認定書加蓋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事故當事人,這種認定并不是必須的,可以不出具認定書。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已經不再屬于具體的行政行為,僅僅是一種初步證據。律師提醒在多數情況下,因為事故認定書是一種客觀證據,雖然可以推翻,但是比較困難,除非能夠提供相反的證據,比如本案件中蕭先生可以找到路經此地的其他車輛的司機作為證人,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訴訟中,向人民法院舉出更有利的相反證據,以此推翻事故認定書。那么交通肇事認定書法院有權利推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利對交通事故進行認定。事故認定書加蓋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事故當事人,這種認定并不是必須的,可以不出具認定書。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已經不再屬于具體的行政行為,僅僅是一種初步證據。律師提醒在多數情況下,因為事故認定書是一種客觀證據,雖然可以推翻,但是比較困難,除非能夠提供相反的證據,比如本案件中蕭先生可以找到路經此地的其他車輛的司機作為證人,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訴訟中,向人民法院舉出更有利的相反證據,以此推翻事故認定書。關于交通肇事認定書法院有權利推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利對交通事故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交警勘查事故現場后10日內出具,如果交通肇事方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出具,如果不能查獲的,在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或者重新檢驗、鑒定,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出具。事故認定書加蓋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事故當事人,這種認定并不是必須的,可以不出具認定書。
新交法出臺后,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已經不再是可以訴的行政行為了,也就是原來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可以將交通管理部門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而現在已經不能起訴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已經不再屬于具體的行政行為,僅僅是一種初步證據。如果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舉出相反的證據,推翻事故認定書。律師提醒在多數情況下,因為事故認定書是一種客觀證據,雖然可以推翻,但是比較困難,除非能夠提供相反的證據,比如本案件中蕭先生可以找到路經此地的其他車輛的司機作為證人,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訴訟中,向人民法院舉出更有利的相反證據,以此推翻事故認定書。如果不能提供更有利的相反證據的,即便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法院一般采信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會把認定書內的事實作為定案的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