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導致人身損害

導讀:
依建筑法及合同法的規定,承包人分包應以發包人同意為條件,否則無效。分包后,承包人仍應對其全部合同義務承擔責任,對分包部分,承包人與分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依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一般合同義務的移轉應以債權人同意為條件,但合同法分則建設工程合同部分則明確禁止承包人以各種名義進行轉包。所謂掛靠是指實際承包人以他人名義與發包人簽署建設工程合同的行為。掛靠現象的出現與中國對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實施嚴格的資質管理有關。那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導致人身損害。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建筑法及合同法的規定,承包人分包應以發包人同意為條件,否則無效。分包后,承包人仍應對其全部合同義務承擔責任,對分包部分,承包人與分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依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一般合同義務的移轉應以債權人同意為條件,但合同法分則建設工程合同部分則明確禁止承包人以各種名義進行轉包。所謂掛靠是指實際承包人以他人名義與發包人簽署建設工程合同的行為。掛靠現象的出現與中國對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實施嚴格的資質管理有關。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導致人身損害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尤其是大型建設工程的建設涉及眾多的專業技能,承包人往往并不具備實施全部工程業務的能力,尤其是一些專業工程,如安裝、電氣等,因此分包就在所難免。就其實質而言,分包就是承包人將其合同義務部分轉讓予第三人的行為,但分包又不同于通常意義上所說的合同義務的部分轉讓,因為承包人并不因其分包行為而免除對發包人應承擔的分包部分的合同義務。依建筑法及合同法的規定,承包人分包應以發包人同意為條件,否則無效。分包后,承包人仍應對其全部合同義務承擔責任,對分包部分,承包人與分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對承包人從事建設工程業務的資質規定同樣適用于分包人,且禁止分包人將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從合同相對性的角度來說,分包并不改變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合同相對人的關系,而分包合同的相對人則分別是承包人與分包人。至于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的連帶責任關系,則是一種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法定責任。
轉包與分包的主要區別在于合同義務轉讓的程度不同,轉包是承包人將其合同義務全部移轉予第三人的行為。依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一般合同義務的移轉應以債權人同意為條件,但合同法分則建設工程合同部分則明確禁止承包人以各種名義進行轉包。對承包人的轉包行為,無論發包人是否知情或同意,均應認定轉包合同無效。實際上,轉包在建設工程國際慣例中屬常見現象,中國立法之所以對建設工程領域的分包與轉包問題采嚴格的立場有其社會背景。多年來,中國建設工程領域出現的大量工程質量問題與轉包和不規范的分包行為有著密切聯系,由于部分承包人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進行層層分包或轉包,最后的合同實際履行人收取的價款遠遠低于最初的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導致工程偷工減料現象大量存在,這一問題在施工合同中尤為明顯。為此,建筑法與合同法均對分包行為進行嚴格限制,對轉包或以分包名義進行的轉包則絕對禁止。
與轉包有些類似的行為便是掛靠。所謂掛靠是指實際承包人以他人名義與發包人簽署建設工程合同的行為。實際承包人即掛靠人,由掛靠人以其名義簽署建設工程合同的名義承包人便是被掛靠人。掛靠現象的出現與中國對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實施嚴格的資質管理有關。一些民間施工隊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能力,但又難以評選較高資質,不能承接大型工程,只能采取掛靠形式承攬工程;而一些國有建筑企業有較高資質卻因缺乏資金實力或不能有效控制成本等原因,在工程招標中無優勢可言,難以承攬工程,只能以出賣資質的方式賺取利潤。掛靠也是被建筑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嚴格禁止的行為,因此掛靠總是以分包或合作等形式出現,而且發包人與承包人通常對掛靠行為彼此心照不宣,故掛靠行為雖大量存在,但真正發生糾紛并訴諸法律的卻不多。對掛靠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建筑法規定除應承擔相應行政責任外,在民事賠償責任方面,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