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可以不壓質保金嗎?

導讀:
最新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建筑施工行業,很多工程承包項目中承包人的凈利潤都達不到5%,預留過高的工程質保金無疑會讓承包人承受過大的資金壓力。并且,工程質保金本質上并不是保修費用,只是一種擔保措施。為此,《辦法》在限制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的同時,推行銀行保函制度,規定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并規定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那么工程可以不壓質保金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新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建筑施工行業,很多工程承包項目中承包人的凈利潤都達不到5%,預留過高的工程質保金無疑會讓承包人承受過大的資金壓力。并且,工程質保金本質上并不是保修費用,只是一種擔保措施。為此,《辦法》在限制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的同時,推行銀行保函制度,規定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并規定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關于工程可以不壓質保金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質保金作為工程款的一部分,逾期未支付時通常應適用于工程合同中關于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在當前工程施工行業處于買方市場的情況下,單獨約定高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對承包人來講并不太現實。比較符合實際的作法是,國家相關部門在制訂新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時,設定逾期返還工程質保金違約責任的規范條款,以逐漸推廣適用。
最新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不高于結算總額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證金通知》中的要求。《老辦法》并未強制性要求工程質保金的預留比例,只是規定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實踐中雖然大部分工程項目的質保金的預留比例未超過5%,工程質保金3%最新規定但對于一些新型或風險較大的項目,發包人還是會預留較大比例的工程質保金,作為其項目的風險控制措施。
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建筑施工行業,很多工程承包項目中承包人的凈利潤都達不到5%,預留過高的工程質保金無疑會讓承包人承受過大的資金壓力。并且,工程質保金本質上并不是保修費用,只是一種擔保措施。為此,《辦法》在限制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的同時,推行銀行保函制度,規定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并規定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此舉將大大減少施工企業的資金占用和現金流壓力,顯著減輕施工企業負擔。
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質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修金,是由合同雙方約定從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的,當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需要進行修理時,用于支付修理費用的資金。
質量保證金,是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項目工程質保金是指為落實項目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建設單位(業主)與施工企業在項目工程建設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施工企業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通過竣(交)工驗收的項目工程出現的缺陷(即項目工程建設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的資金。項目工程質保金按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總額乘以合同約定的比例(一般為5%)由建設單位(業主)從施工企業工程計量撥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計算利息。施工企業應在項目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后的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十二個月)內,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后,及時向建設單位(業主)申請返還工程質保金。建設單位(業主)應及時向施工企業退還工程質保金(若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則扣除相應的缺陷維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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