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增值部分離婚是如何分的

導讀:
對于婚前房產,若屬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購,則屬于法定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那么婚前房產增值部分離婚是如何分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婚前房產,若屬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購,則屬于法定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關于婚前房產增值部分離婚是如何分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婚前房產,若屬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購,則屬于法定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前房產)在婚后產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對于婚前房產,若婚前房產是屬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但產權證上只寫一方的名字,那么這房產依照法律依據是只屬于一方的;若婚前房產是屬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產權證上也寫了夫妻兩人的名字,那這婚前房產就可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來對待,對于房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也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若是涉及到了離婚財產分配,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婚前房產及房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是可以進行分配的。
其次、婚前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最后、婚前同居的財產分割:
1、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最高法院1989年曾頒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2、同居財產分割分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財產完全能夠說清楚的,也就是說有充分證據證明是一方所有的,應歸一方所有;
另一種情況是說不清楚的財產,也就是說雙方均無充分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可以一分為二地分割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