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幾年才屬于共同財產

導讀: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應嚴格區分款項取得于婚前或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那么婚后幾年才屬于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應嚴格區分款項取得于婚前或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關于婚后幾年才屬于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一些特殊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指涉及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如何分割、夫妻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如何分割、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的獨資企業如何分割、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購為產權房的處理、對房屋現價有爭議的處理、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如何處理、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該出資的認定、婚前債務、夫妻一方外債、禮金等問題的共同財產。
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應嚴格區分款項取得于婚前或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