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應該如何界定

導讀:
界定婚前財產首先,對于這部分財產的歸屬其實允許當事人約定。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其所有形式和所有部分進行協商。因為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時間對于婚前財產的界定十分重要。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那么婚前財產應該如何界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界定婚前財產首先,對于這部分財產的歸屬其實允許當事人約定。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其所有形式和所有部分進行協商。因為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時間對于婚前財產的界定十分重要。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關于婚前財產應該如何界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界定婚前財產首先,對于這部分財產的歸屬其實允許當事人約定。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其所有形式和所有部分進行協商。也就是說雙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前將婚前財產的部分確定下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用書面形式,這也是日后認證的證據。此時是否辦理公證,法律中并沒有強制性要求,如果當事人覺得有必要或者涉及到的婚前財產比較多、價值大的話,最好在簽訂了協議之后辦理公證手續。
其次,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話,那么就應當特別注意財產取得的時間。因為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時間對于婚前財產的界定十分重要。領取結婚證的時間是分水嶺,婚前取得的財產,當然是屬于婚前財產,婚后的就不一定了,除非有約定。畢竟在結婚之后,可能一方父母會贈與財產,若此時明確說明只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話,那雖然財產贈與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實際也是會按照一方個人財產來處理的。
另外,婚前財產也并不能因為結婚時間的存續和延長就變成婚后共同財產,所以這個時間特別重要。
最后,婚前財產包括的范圍很廣泛,不動產和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都包含其中。例如個人在婚前就擁有的工資、獎金、股權、房子等,只要是婚前取得的,或者是經過約定是歸夫妻一方所有的,統統都是婚前財產。
二、婚前財產界定時間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婚前財產的繼承
在我國,財產繼承制度中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主要的繼承方式。被繼承人死亡以后如果沒有留下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的,或者是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依法不能認定的,適用法定繼承。所謂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順序、遺產分配原則來分配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
適用法定繼承就必須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義務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