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人工生育子女 人工授精及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公證

導讀:
我國法律對人工生育子女 人工授精及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公證人工生育技術,又稱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是指運用醫學技術和方法對配子、合子、胚胎進行人工操作,以達到受孕目的的技術,分為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供精人工授精即使用第三人捐贈的精子注入妻子體內以取代性交途徑使其妊娠的一種方法。由于使用的是第三人捐贈的精子,因此確定此類人工受精子女的法律地位遠較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子女復雜。夫妻雙方同意實施供精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顯然,供精人工授精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是不容否認的。那么我國法律對人工生育子女。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法律對人工生育子女 人工授精及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公證人工生育技術,又稱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是指運用醫學技術和方法對配子、合子、胚胎進行人工操作,以達到受孕目的的技術,分為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供精人工授精即使用第三人捐贈的精子注入妻子體內以取代性交途徑使其妊娠的一種方法。由于使用的是第三人捐贈的精子,因此確定此類人工受精子女的法律地位遠較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子女復雜。夫妻雙方同意實施供精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顯然,供精人工授精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是不容否認的。關于我國法律對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法律對人工生育子女 人工授精及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公證
人工生育技術,又稱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是指運用醫學技術和方法對配子、合子、胚胎進行人工操作,以達到受孕目的的技術,分為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
為確保人工生殖技術正確使用,以免造成社會和法律秩序的混亂,各國均對人工生殖技術以立法加以規范。通常可分為兩個層次:其一為管制層面,即規范人工生殖技術的實施范圍、條件、程序、管理機構和法律責任等;其二主要在于如何確定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問題。
關于第一個層次,我國已于2001年2月20日發布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該辦法明確了人工生育技術的實施范圍,禁止任何形式的代理母親。此外,夫妻雙方要求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并須簽署同意書。
而關于第二個層次,因現行婚姻法對于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無明確的規定,已經引發了多例離婚時人工受精子女的地位及撫養費給付糾紛。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為此做出司法解釋,指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受精的,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然而,人工生殖技術紛繁復雜,在實踐中引發的糾紛也千姿百態,僅依靠上述規定還遠遠不夠。
供精人工授精即使用第三人捐贈的精子注入妻子體內以取代性交途徑使其妊娠的一種方法。由于使用的是第三人捐贈的精子,因此確定此類人工受精子女的法律地位遠較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子女復雜。
1?夫妻雙方同意實施供精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根據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只能在已婚夫婦雙方共同同意的情況下實施異質人工授精。但是我國現行婚姻法仍未對此種情形下出生的子女的法律地位做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明確指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這里所謂“視為”(不是推定為),即是將不是當做是的法律擬制,不得以反證推翻。顯然,供精人工授精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是不容否認的。這是因為,夫妻雙方同意實施人工受精,這表示夫妻均期望生育屬于自己的子女,為尊重夫妻的意思及保護人工受精子女,在此場合親子身分的安定、子女利益的保護應較真實血緣聯系更值得保障,以免發生在夫妻反目時以爭奪子女做為手段影響其權益。
2?未經丈夫同意而實施供精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實際上,妻未得夫的同意或違背夫的意思所為供精人工授精的情形極為少見,但在實踐中如果遇見,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此情形下,由于該子女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因而該子女仍屬婚生子女。但由于缺乏夫之同意,因此丈夫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2)如果夫雖未同意妻實施供精人工授精,但在子女出生后明確表示承認或追認該子女為婚生子女的,即表明放棄否認,因而丈夫的承認或追認應為否認權消滅的原因。
【相關依據】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20010220]
第十四條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當遵循知情同意原則,并簽署知情同意書。涉及倫理問題的,應當提交醫學倫理委員會討論。
第十五條實施供精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與衛生部批準的人類精子庫簽訂供精協議。嚴禁私自采精。
醫療機構在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時應當索取精子檢驗合格證明。
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子女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將精液注入女性體內以取代性交途徑使其妊娠的一種方法。根據精液來源不同,分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是指用丈夫的精液對妻子進行人工授精的一種方法,其與自然生殖的區別僅體現在受精方式的不同上,所生子女的血緣也來自夫妻雙方,因此以婚生推定理論,該子女當然應解釋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因為婚生推定只要求子女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至于受胎的方式是自然受胎還是人工受胎,并不影響子女的婚生地位。但在實踐中,由于精子冷藏術的運用及其他因素,對下列問題的處理也變得復雜起來:
1?妻子欺騙丈夫或未經丈夫同意實施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地位問題。依相關規定及醫療慣例,實施人工授精應夫妻以書面同意之,但如果妻子欺騙其丈夫或未經夫同意而為之,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在實踐中處理此類問題時應以保護子女利益出發,且依據婚生推定理論,妻子在婚姻關系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因此該種情況下出生的子女應為婚生子女。丈夫如果要否認孩子非其親生,須得證明該子女與他沒有真實的父子女血緣關系。
2?若能證明該精液非丈夫所有或因醫師的過失致使誤用第三人的精液,注入妻子體內而出生的子女的法律地位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實踐中,如果準許丈夫提起否認之訴,該子女是不可能與自然生殖子女一樣,通過自愿認領或強制認領來確定生父的,在法律上該子女即被淪為沒有父親的孩子。因此在處理此類問題時,人民法院考慮的不僅是丈夫的利益,關鍵的還要考慮子女的利益。因而建議在此種情形下排除婚生子女否認的適用,該子女仍為雙方的婚生子女。至于丈夫利益的損失,可通過由醫院承擔醫療賠償責任的途徑予以經濟上的救濟。
【相關依據】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20010220]
第十四條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當遵循知情同意原則,并簽署知情同意書。涉及倫理問題的,應當提交醫學倫理委員會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