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轉包的認定

導讀:
一項工程被認定為工程轉包而產生一系列糾紛時,訴訟中如何確定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對于訴訟成敗尤為關鍵。我國法律是允許建筑工程的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的。所謂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任務并向出借資質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管理費”的行為。“建設工程項目轉包的認定”這一問題相信大家不再陌生了。那么建設工程項目轉包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項工程被認定為工程轉包而產生一系列糾紛時,訴訟中如何確定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對于訴訟成敗尤為關鍵。我國法律是允許建筑工程的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的。所謂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任務并向出借資質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管理費”的行為。“建設工程項目轉包的認定”這一問題相信大家不再陌生了。關于建設工程項目轉包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項工程被認定為工程轉包而產生一系列糾紛時,訴訟中如何確定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對于訴訟成敗尤為關鍵。如果分包人對工程轉包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應列轉包人和被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如果是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則以轉包人和被轉包人為訴訟主體,建設單位列為第三人;如果是發生多次轉包的,則列直接產生糾紛的當事人為訴訟主體,將其他各方列為第三人。
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掛靠方式非法轉包的,承包人與建設單位發生的糾紛起訴到法院的,一般應以掛靠施工單位和被掛靠施工單位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如果施工單位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施工企業名義簽訂施工合同的,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不愿起訴的,施工單位可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我國法律是允許建筑工程的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的。因此,承包人是否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以及承包人是否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是區分工程分包與工程轉包的關鍵所在。對于那種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后,不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管理人員,或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即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無論承包單位是將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名義將工程肢解以后分別轉包給他人的,均屬轉包行為。在工程施工實踐中,還有一種轉包行為就是掛靠行為。所謂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任務并向出借資質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管理費”的行為。
“建設工程項目轉包的認定”這一問題相信大家不再陌生了。建筑工程是一個大的工程,不是一個人就可以完全處理好的,因此法律還是允許合法的轉包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不通過對方同意,這時轉包就是不合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