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與子女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那么父母贈與子女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關于父母贈與子女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確說明房產是贈與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贈與財產則歸屬于夫妻受贈者一方,因此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或妻的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部分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局限于所有權范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