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擅自用前夫的錢屬盜竊

導讀:
一對已經離婚的夫妻再次住到了一起,在前夫生病住院期間,前妻趁其不備拿到了保險箱鑰匙、身份證,分多次竊取40余萬元,還擅自將前夫的房產抵押套現20萬元。在結婚十年后,忍無可忍的張某堅決要求離婚,最終兩人達成了離婚協議,協議還依法分割了財產。吳某到案后,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但辯解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構成盜竊。就本案來說,從事實上看,吳某和張某在離婚時對財產進行了明確分割,吳某私自盜取張某的銀行存單等取現,顯然是侵犯了張某的財產權。那么離婚后擅自用前夫的錢屬盜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已經離婚的夫妻再次住到了一起,在前夫生病住院期間,前妻趁其不備拿到了保險箱鑰匙、身份證,分多次竊取40余萬元,還擅自將前夫的房產抵押套現20萬元。在結婚十年后,忍無可忍的張某堅決要求離婚,最終兩人達成了離婚協議,協議還依法分割了財產。吳某到案后,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但辯解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構成盜竊。就本案來說,從事實上看,吳某和張某在離婚時對財產進行了明確分割,吳某私自盜取張某的銀行存單等取現,顯然是侵犯了張某的財產權。關于離婚后擅自用前夫的錢屬盜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已經離婚的夫妻再次住到了一起,在前夫生病住院期間,前妻趁其不備拿到了保險箱鑰匙、身份證,分多次竊取40余萬元,還擅自將前夫的房產抵押套現20萬元。為避免被發現,還偽造了存單、房產證等證件放回原處。近日,經寧波市江東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最終吳某因犯盜竊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數罪并罰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九個月,罰金1萬元。
吳某和張某原本的感情經歷比較坎坷。1999年初,35歲的吳某經人介紹認識了37歲的張某,兩人重新組成家庭。婚后,吳某在外賭博經常夜不歸宿,不僅把自己賺的錢輸光了,連張某給的家用錢也差不多都輸光。在結婚十年后,忍無可忍的張某堅決要求離婚,最終兩人達成了離婚協議,協議還依法分割了財產。因共同居住的房子是張某的婚前財產,吳某無權分割,于是就搬出了周家,和自己的兒子共同居住。
2011年初,因兒子結婚,吳某就和張某商量想搬回去住,并再三保證自己不再賭博,希望張某同意復婚。此時,張某因癌癥住院,需要人照顧,考慮再三后同意了吳某搬回來住,但對于復婚,張某說要看吳某的表現再決定。
2012年12月底,還欠幾十萬元賭債的吳某想到了從張某那里偷偷拿錢用。她知道家里的保險箱密碼和張某的銀行卡密碼沒有變,于是趁張某去醫院治療之際,在家中偷出銀行存單和身份證,在附近的銀行取了6萬元。為了防止張某知道這件事,她花100元錢買了一張偽造的存單放回原處。
2013年1月左右,賭博債主找到吳某逼其還債,可她根本拿不出這么多錢,逼急了的吳某再次想到了從前夫那里拿錢。她偷偷拿出房產證到銀行抵押了20萬元,之后又偽造了一本假的房產證放回家中保險箱。之后,吳某私自分多次取出了存單及銀行卡里的36萬元,并偽造了存單放回保險柜里。
2014年1月28日,張某發現卡里錢少了,銀行存單、房產證等都是假的,立即報警。
吳某到案后,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但辯解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構成盜竊。
【檢察官說法】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離婚后還共同居住在一起,之后又產生財產糾紛的案例比較常見。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往往會以“事實婚姻”“夫妻共同財產”作為抗辯理由,逃避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就本案來說,從事實上看,吳某和張某在離婚時對財產進行了明確分割,吳某私自盜取張某的銀行存單等取現,顯然是侵犯了張某的財產權。
從法律依據看,吳某和張某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雖然兩人共同居住,但沒有共同的經濟生活,不能認定為夫妻關系,因此不屬于家庭成員關系,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第八條的規定。但是,基于在張某患病期間,吳某對其照顧護理,對吳某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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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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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以上的規定,夫妻的財產主要包括以上的內容。另外,對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所包含的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另外,在涉及到與軍人離婚時共同財產方面的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