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糾紛誰有管轄權

導讀: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8條第1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但是,《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8條第2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這一款規定明確了,四類涉及不動產的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進行專屬管轄。”該款是確定不動產所在地的標準,不難理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后必須按照不動產糾紛的專屬管轄來起訴。那么工程合同糾紛誰有管轄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8條第1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但是,《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8條第2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這一款規定明確了,四類涉及不動產的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進行專屬管轄。”該款是確定不動產所在地的標準,不難理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后必須按照不動產糾紛的專屬管轄來起訴。關于工程合同糾紛誰有管轄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8條第1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該條款很好的區分了哪些屬于專屬管轄中的不動產糾紛,那就是首先屬于物權范疇中的爭議,比如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由此產生的糾紛按照專屬管轄。該款規定排除了房屋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等因合同債權出現爭議的專屬管轄。
但是,《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8條第2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這一款規定明確了,四類涉及不動產的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進行專屬管轄。
第28條第2款與第1款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過立法法》第83條規定的特別規定和一般規定的關系,“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必須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商品房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其他合同債權糾紛以及涉及不動產的繼承糾紛不受專屬管轄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8條第3款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該款是確定不動產所在地的標準,不難理解。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后必須按照不動產糾紛的專屬管轄來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