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共有保險如何進行分割

導讀:
(二)離婚時仍處于有效期內的財產險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后的費用。2)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為,受益人若為子女的,離婚時夫妻之間均無補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不能變更對,對退保后的費用進行分割。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那么離婚時共有保險如何進行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離婚時仍處于有效期內的財產險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后的費用。2)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為,受益人若為子女的,離婚時夫妻之間均無補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不能變更對,對退保后的費用進行分割。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關于離婚時共有保險如何進行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財產險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后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于對方。
(二)離婚時仍處于有效期內的財產險
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后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
對此采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2、人身保險,分人壽保險、意外傷害險、疾病險。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于個人財產
(二)離婚時仍在保險期內的人身保險合同:
1)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受益人為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后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并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三)夫妻雙方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險金一律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為遺產繼承后分割。
2)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為,受益人若為子女的,離婚時夫妻之間均無補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變為撫養方),不能變更對,對退保后的費用進行分割。
1、男女平等原則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4、給予補償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