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裝飾工程合同糾紛起訴狀

導讀:
原告鄭州某某大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紫荊山路商城路交叉口金城國貿1713室。被告紀超,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漢族,住鄭州市金水區豐產路27號院1號樓25號。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元,違約金 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由此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判如所請。那么裝修裝飾工程合同糾紛起訴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鄭州某某大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紫荊山路商城路交叉口金城國貿1713室。被告紀超,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漢族,住鄭州市金水區豐產路27號院1號樓25號。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元,違約金 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由此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判如所請。關于裝修裝飾工程合同糾紛起訴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鄭州某某大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紫荊山路商城路交叉口金城國貿1713室。
法定代表人:盧某某,任董事長。
被告紀超,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漢族,住鄭州市金水區豐產路27號院1號樓25號。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元,違約金元;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于2009年5月31日同被告簽訂《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發包的鄭州市某某休閑商務會館改造翻新項目,合同價款為人民幣72萬元,雙方約定合同生效后由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具體付款方式為:簽訂合同當日支付42萬元;本項目二樓、三樓地下室及一樓后包房完工支付20萬元;項目整體完工后三個月至一百天內支付9萬元,并約定如在一百天后支付每延期一天被告應按照1000元/天的標準向原告支付滯納金(違約金);工程驗收12個月后20天內支付剩余1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而被告卻在支付第一筆合同價款和第二筆價款的一半(即1萬元)后以種種理由推拖支付剩余款項。由此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鄭州某某大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