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糾紛在哪里起訴

導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等上述8類糾紛適用專屬管轄,在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訴。
哪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等上述8類糾紛適用專屬管轄,在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之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對于屬于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民事訴訟法解釋》有規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8條第2項作出規定,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引發的糾紛屬于不動產糾紛,因此,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起訴應向不動產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訴。
按照《民事訴訟案由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其中1類,那么其他8類案由是否也適用專屬管轄,向工程所在地起訴呢?并不全部屬于專屬管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除外,其他均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訴。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理解,應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項下的第三級、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應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糾紛,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等。
同時,多個裁判案例均已對此問題予以明確。如: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深圳市美達芙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一案【(2017)最高法民轄30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在哪里起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對公民提起民事訴訟,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生工程合同糾紛,你到底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一:
張先生:我是南京人,2013 年3月,在鹽城接了一個工程,給一家公司建廠房,我們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因與合同有關的爭議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廠房已于 2014年11月完全建好,并交付使用,現因公司拖欠我一部分工程款,一直沒有支付,我準備起訴,我應向那里的人民法院起訴呢?我想在南京起訴,因我們合同約定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可有法院里人讓去鹽城起訴,為什么呢?
首先告訴你,你需要到你承建的廠房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你不能依合同約定在南京起訴。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訴訟法生效以后,最高院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納入專屬管轄的范圍,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就是說你們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約定無效,你要到鹽城去起訴。
案例二:
葛女士:今年三月份我公司有幾幢廠房發包一個有建筑二級資質的建設公司承建,在該公司施工進度一直緩慢,最麻煩的是,今年8月份,該公司因重大安全事故,建筑資質被降級了。我想問一下,我公司能與該公司解除合同嗎?我公司屬于違約嗎?
從你說情況分析,你們公司可以與該建設公司依法解除合同,且你們公司不屬于違約;依《建筑法》規定,禁止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承包人如在施工過程中發生降低資質等級的情形,而降低后的資質又不符合工程對資質等級的要求,其客觀上已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你們公司可依據《合同法》94條的規定,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有權向該建筑公司主張賠償損失。
案例三:
某公司李先生:某建筑公司在福建省某地總承包了一建設項目,后將該建設項目中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給了我公司。項目竣工驗收后,某建筑公司并沒有依約足額支付工程款,也并未退返保證金。
我公司與某建筑公司多次協商無果,現欲起訴。根據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好像屬于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專屬管轄,也就是說我公司可能得到福建項目地起訴。由于被告住所地在本市,為了明確管轄法院,特來所咨詢。
貴公司與某建筑公司之間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法律關系,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由此產生的糾紛屬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均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子案由,二者為并列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并不包含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故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