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首飾屬于共同財產嗎

導讀:
在離婚糾紛時,夫妻共同財產最易產生爭議。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婚后購置的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摩托車、拖拉機、汽車等生活、生產資料,雖屬個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強烈,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所以需要對首飾的價值進行認定區分來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婚后首飾屬于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離婚糾紛時,夫妻共同財產最易產生爭議。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婚后購置的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摩托車、拖拉機、汽車等生活、生產資料,雖屬個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強烈,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所以需要對首飾的價值進行認定區分來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婚后首飾屬于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離婚糾紛時,夫妻共同財產最易產生爭議。那么,婚后妻子買的首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后購買的首飾一般情形下是女方的“專用的生活用品”,因此一些最經常使用,價值不高的首飾,可作為女方的個人財產予以尊重。但同時“專用的生活用品”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斷它的依據是,他人在使用這些物品時,無法體現物品的主要價值。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婚后購置的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摩托車、拖拉機、汽車等生活、生產資料,雖屬個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強烈,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所以需要對首飾的價值進行認定區分來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平等的處理權。夫妻財產制,是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內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法律設立夫妻財產制,調整夫妻財產關系,對保護夫妻的合法權利和財產利益,維護平等、和睦的家庭關系,并保障夫妻與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F代各國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對夫妻財產制度作出了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和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的制度。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