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給的彩禮錢離婚后歸誰

導讀:
而且女方用彩禮錢在登記結婚前購買的家具、家電、汽車、首飾等財產應視為女方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1、彩禮如何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結婚的,原則上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已經結婚的,原則上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2、訂立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仍應保護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婚前給的彩禮錢離婚后歸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且女方用彩禮錢在登記結婚前購買的家具、家電、汽車、首飾等財產應視為女方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1、彩禮如何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結婚的,原則上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已經結婚的,原則上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2、訂立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仍應保護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關于婚前給的彩禮錢離婚后歸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法院認定彩禮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不予以返還。而且女方用彩禮錢在登記結婚前購買的家具、家電、汽車、首飾等財產應視為女方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此可以知道,彩禮錢應該是贈與女方的,歸女方所有。
兩種情形除外,一種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種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符合上述兩種情況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第32號)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產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最高人員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彩禮如何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結婚的,原則上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已經結婚的,原則上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2、訂立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仍應保護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表明雙方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但是,在我國,由于各地的風俗習慣不一樣,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人們更看重的是舉行婚禮這一儀式。如果雙方確未共同生活,既沒有履行夫妻之間的實質權利義務,也無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則應當考慮此類案件的現實情況。因此,訂婚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然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第三種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之分。所謂絕對困難是指實實在在的困難,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當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該條規定的本意應該以絕對困難作為標準進行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