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返還彩禮范圍有哪些,離婚要返還多少彩禮

導讀:
離婚時請求返還彩禮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是如果超過了三年的訴訟時效再進行起訴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導致原告返還彩禮的主張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張某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返還結婚時陪送的8000元彩禮,并要求劉某和自己共同承擔2萬元的夫妻共同債務。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劉某兩人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兩人均表示同意離婚應予準予。那么應當返還彩禮范圍有哪些,離婚要返還多少彩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請求返還彩禮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是如果超過了三年的訴訟時效再進行起訴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導致原告返還彩禮的主張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張某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返還結婚時陪送的8000元彩禮,并要求劉某和自己共同承擔2萬元的夫妻共同債務。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劉某兩人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兩人均表示同意離婚應予準予。關于應當返還彩禮范圍有哪些,離婚要返還多少彩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根據實踐經驗總結,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相對較少;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在一半左右;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相對較多;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予以適當減少。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離婚時請求返還彩禮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是如果超過了三年的訴訟時效再進行起訴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導致原告返還彩禮的主張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003年2月,經人介紹,劉女士和張某登記結婚。由于兩人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務瑣事爭吵,并且長期處于分居狀態,感覺到雙方矛盾已經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妻子劉某于2007年2月一紙訴狀將丈夫張某告上法庭,要求與其離婚。
法庭審理中,劉女士稱,由于自己婚后3年來一直沒有懷孕,這引起了丈夫及其家人的十分不滿,經常指桑罵槐并對劉女士冷嘲熱諷,夫妻感情已名存實亡,要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張某則堅持認為,是因為妻子結婚前索要彩禮過多,才導致兩人婚后摩擦不斷,并稱劉某還曾將兩人共同財產拿回娘家,最終導致夫婦感情破裂。張某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返還結婚時陪送的8000元彩禮,并要求劉某和自己共同承擔2萬元的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劉某兩人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兩人均表示同意離婚應予準予。但兩人結婚共同生活了3年,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遂依法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