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索賠的依據是什么

導讀: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的過錯,建筑企業可以依據這些條款向發包人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這種要求即為索賠。”上述條款也可作為建筑企業向發包人要求索賠的依據。那么建筑工程索賠的依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的過錯,建筑企業可以依據這些條款向發包人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這種要求即為索賠。”上述條款也可作為建筑企業向發包人要求索賠的依據。關于建筑工程索賠的依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建筑工程索賠
建設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合同規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此做了專門闡述。
二、建筑工程索賠的依據是什么
《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可以作為推行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
第一,《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里所指的民事責任是根據法律規定在民事上應負的給付義務。這種給付義務包括一般民事義務和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所造成的賠償義務。根據民事責任原則,在《民法通則》第111條對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作了如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違反合同的現象屢屢發生,這種違反合同的現象可能是合同內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發包人故意行為,也可能是客觀原因,發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無論什么情況,只要是發包人的責任使建筑企業遭受到合同價款以外的損失或影響工期,建筑企業就可以依法要求發包人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種要求賠償權,就是依法索賠權。
第二,《合同法》第107條至114條也有上述類似規定。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的過錯,建筑企業可以依據這些條款向發包人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這種要求即為索賠。另外,《合同法》第28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其“優先受償權”的司法解釋,為建筑企業的索賠提供了優先受償的法律支持。
第三,國家建設部、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經貿辦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要“按照國際慣例,建立工程索賠制度。”第6條規定,“對于建設資金不足,物資供應短缺的工程,企業有按照合同規定追究違約責任,并有權調整施工進度。”第7條規定,“工程的承包價格應由企業與工程發包單位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通過投標競爭,在雙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在工程施工中,如發生工程量變化,設計變更等,企業有權要求按有關規定調整預、決算。”上述條款也可作為建筑企業向發包人要求索賠的依據。
三、索賠程序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
(4)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d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