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索賠可以索賠利潤嗎

導讀:
在索賠實踐中,不同性質的索賠,利潤的成功率是不一樣的。在確定“利潤機會損失”時,當事人經常在索賠是否成立以及索賠發發生爭議。依據《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那么建筑工程的索賠可以索賠利潤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索賠實踐中,不同性質的索賠,利潤的成功率是不一樣的。在確定“利潤機會損失”時,當事人經常在索賠是否成立以及索賠發發生爭議。依據《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關于建筑工程的索賠可以索賠利潤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里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主要是指利潤損失。
在實踐中,因不能提供服務或商品而造成的利潤損失可能遠遠超過因延誤履行而造成的誤期損害賠償的數額。因此,從原則上說,建筑合同索賠費用中是可以包括利潤。在索賠實踐中,不同性質的索賠,利潤的成功率是不一樣的。
一般說,由于工程范圍的變更(如計劃外的工程,或大規模的工程變量)和施工條件變化引起的索賠,有權獲得利潤索賠。對于工程延誤,如果該延誤(或工程暫時停工)是由業主方面的責任發生的;以及業主自行解除合同,由于是業主從自己的利益出發決定解除合同,承包商在有權獲得已完成的工程款以外,還應得到相應的利潤。
至于如何確定利潤的數額,通常是與原報價單中的利潤率保持一致。承包商在投標報價時一般列入3%-10%的直接費用,作為該工程項目的利潤。在建筑合同索賠中,承包商有時要赤誠索賠“利潤機會損失”。這種利潤損失是指由于業主原因造成工期延長,承包商不得不繼續在本工程項目上保留相當數量的設備、人員和流動資金,而不能按原計劃把他的這些資源轉移到另一個工程項目上,因而失去一個創造利潤的機會。
承包商索賠利潤機會損失,雖然在理論上是成立的,但實踐上卻很少成功。在確定“利潤機會損失”時,當事人經常在索賠是否成立以及索賠發發生爭議。承包商一般難于提出他在另外一個工程項目上確有把握地能獲得的利潤款額,對于索賠額的具體數額更難于準確確定。通常利潤機會損失被認為是推測的,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9條:在當前市場主體違約情形比較突出的情況下,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
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分為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類型。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等買賣合同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生產利潤損失。
1、如果在發生的索賠中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導致的一切都不予考慮工期、成本和利潤索賠了;
2、如果是由于發生了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的停工,承包商可以提出合理的工期索賠,但在成本和利潤索賠上各方自行承擔相應的費用損失,除非是建設單位提出讓承包商看管現場或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清理場地的費用才予以考慮增加費用;
3、如果發生了由于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遇見到的停工,如施工項目現場停水、停電等相關事件,承包商可以提出費用索賠中的成本索賠,而不能提出利潤索賠要求;
4、如果發生了諸如變更增加工程量的情況下是可以提出工期和費用(成本+利潤)索賠的。除非是在施工合同規定和工程量清單中增加了工程量的前提下才可以提出利潤索賠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