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索賠的法律依據

導讀:
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36.1規定: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那么施工索賠的法律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36.1規定: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關于施工索賠的法律依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索賠的法律依據
我國《合同法》對違約導致的索賠責任作了很詳細的規定,如: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它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對違約責任的規定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二、索賠的其他依據
《工程承攬合同》和國際慣例
所謂《工程承攬合同》是指以我國頒布的法定合同(也稱格式合同條款)為母本而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CF-1999-0201);《水電工程施工合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等等。這些合同中對工程的施工索賠都有專門專項的條款和要求。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36.1規定: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規定: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以按(規定)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所謂“國際慣例”是指海外工程項目和國內的外資工程項目中使用的如“FIDIC合同條款”或“JCT合同條款”等國際上通用的合同條款。這此條款對工程索賠都有相應規定。如FIDIC(99版)僅承包商向業主的索賠明示條款就有20多條,這些條款不但明確地列出了可索賠的工期和費用,而且還列出了某些情況下可以索賠利潤,同時,在合同條款中還有若干默示的索賠條款,這些得靠承包商自己去因人因事地深入理解和分析其規定的含義了。
三、對索賠內容的總結
不論是違約索賠與變更索賠,還是不可抗力索賠和道義索賠都能在《合同法》中,或在具體《工程承攬合同》中,找到進行“索賠”的法律依據。承包商必須要有專人研讀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條款中的索賠依據,并利用這些依據合法地開展施工索賠,獲得該得的利益或減少損失。而業主方也應該有專人管理合同并熟悉其規定,不應該把被索賠看作是一種不好的事項,相反倒應該在實事求是的基礎上積極推動這一事項的順利實現。
這一來是遵循了工程建設中的客觀規律性,二來是依合同在法治項目,三是營造了一個寬松的履約環境,四是為工程的保質、保量、保工期、創造了條件或補充了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