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產生的債務怎么承擔

導讀:
分居期間的財產是否為夫妻的個人財產,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否為個人債務,在我國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分居是夫妻生活狀態或生活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夫妻婚姻關系的性質發生變化。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分居的期間不論是長是短,依然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分居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分居期間產生的債務怎么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居期間的財產是否為夫妻的個人財產,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否為個人債務,在我國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分居是夫妻生活狀態或生活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夫妻婚姻關系的性質發生變化。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分居的期間不論是長是短,依然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分居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分居期間產生的債務怎么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居期間的財產是否為夫妻的個人財產,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否為個人債務,在我國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筆者認為,應就分居的實際情況來區別對待。對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而是因為工作、醫療、子女就學、培訓等客觀事由引起的夫妻兩地分居,在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居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生活、學習、醫療、培訓等原因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因感情惡化或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所負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分居現象在我國的婚姻生活中是一個較常存在的問題,分居可因一方的單方意思所發生,也可因雙方的合意而形成。分居是夫妻生活狀態或生活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夫妻婚姻關系的性質發生變化。即使分居滿兩年,也只是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理由來得到法院的認可,我國并沒有建立嚴格意義上的夫妻分居制度。
因為在此情況下的夫妻分居,主觀上夫妻間已經喪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觀上已經結束了共同生活的狀態,從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和條件,夫妻雙方的經濟關系已經中斷,夫妻一方的財產收入已不以雙方相互依存為前提,所得財產事實上已經處于分離狀態,形成了兩個獨立的經濟生活主體,雖然雙方仍是夫妻關系,但這只是是身份關系而已,而且雙方也彼此喪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礎和必要。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分居的期間不論是長是短,依然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分居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