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責任的免除的法定范圍

導讀: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法定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期間是從主債務人履行債務屆滿時始,止于保證人和債務人約定的某個期限的最后一日。免除保證責任的事由,應為法定事由或由法定允許約定的事由。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那么保證責任的免除的法定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法定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期間是從主債務人履行債務屆滿時始,止于保證人和債務人約定的某個期限的最后一日。免除保證責任的事由,應為法定事由或由法定允許約定的事由。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關于保證責任的免除的法定范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擔保法》第26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法定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是從主債務人履行債務屆滿時始,止于保證人和債務人約定的某個期限的最后一日。
免除保證責任的事由,應為法定事由或由法定允許約定的事由。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法》第23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25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6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擔保人責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如下:
1、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