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擔保函

導讀:
4.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為其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那么個人債務擔保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4.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為其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關于個人債務擔保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個人債務擔保函
出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1.借款金額、期限
1.1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元(大小寫不一致,以大寫為準,下同)。
1.2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為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1.3甲方應按1.2條約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遲提款,應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視為違約。
2.借款利率、利息
本合同項下月利率為________%,自實際提款日起按日計息。借款到期,利隨本清。
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還款方式
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額支付利息。
4.擔保
4.1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丙方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
4.2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為其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4.3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含律師費)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4.4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確定的到期之次日起兩年。
4.5若甲方按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款項,則保證期間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還款日之次日起兩年。
4.6甲方與乙方協議變更本合同,無須經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7甲方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8甲方依合同約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時,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丙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履行保證責任。
4.9丙方保證責任為獨立責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5.乙方權利、義務
5.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提前還款。
5.2自覺接受甲方對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調查、了解及監督。
5.3按本合同約定清償本合同項下的本金、利息。
5.4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號碼應在變更后7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5.5如發生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離、結婚,對外投資,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等),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乙方。
6.違約責任
6.1甲方應按約定日提取款項,否則甲方有權按合同利率按日計收遲延違約金。
6.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提前歸還款項,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計收利息。
6.3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
6.3.1向甲方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6.3.2不配合、拒絕接受甲方的監督;
6.3.3未經甲方同意,轉讓、處分其資產;
6.3.4其財產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債權人占有、接管或其財產被扣押、凍結,可能使甲方遭受嚴重損失的;
6.3.5其他任何可能導致甲方實現債權受到威脅或遭受嚴重損失的。
7.合同無效、變更、解除、終止
7.1本合同經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償清之日終止。
7.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7.2.1本合同項下之擔保發生不利于甲方債權的變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擔保;
7.2.2其他嚴重的違約行為。
8.爭議解決
各方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在合同簽訂地所在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9.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10.合同簽訂地
本合同簽訂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個人債務擔保效力的特征
(一)擔保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當事人訂立的擔保合同合法有效
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所有擔保合同所共同具有的,而是有效擔保合同所發生的法律后果。當然,不是說無效擔保合同就不發生任何法律后果。無效擔保合同自始至終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擔保人不必對被認定為無效的擔保合同原來履行所產生的債務承擔合同約定的責任,擔保合同一旦被認定無效,擔保人就免去擔保責任,但他必須按照無效民事行為的處理原則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顯然這些責任不同于有效擔保合同所產生的擔保責任。不能混淆這兩種法律后果。
(二)擔保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擔保權利和擔保義務
擔保合同一經依法成立,就受到法律的保護。法律對有效擔保合同的保護,是通過賦予擔保合同以法律效力,確認擔保權利和擔保義務的合法性來實現的。擔保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權利和擔保義務為法律所確認,就被視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律上權利、義務的基本特征。
(三)擔保合同依法確立之后即具有法律的強制力和約束力
擔保合同依法成立,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當事人必須接受合同的約束,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來行使擔保權利和履行擔保義務。具體地說:
1.擔保合同當事人權利的行使,為法律所支持和約束。法律通過賦予當事人以法律上的權利,如請求權、受領權、抗辯權等,保障合同權利的實現。法律要求擔保當事人必須依約行使擔保權利,否則受到法律的制裁,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例如,擔保權人不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對于擔保人的履行應當受領而不受領的,就引起擔保效力的發生,發生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被減免的法律后果。
2.擔保合同義務的履行受法律所強制。擔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依賴于合同的履行,而擔保效力的作用就在于保障擔保合同的全面履行。因此,任何不履行擔保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都是對擔保效力的違抗,均胃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不容而構成違約。違約的一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就是擔保效力發生的結果,是違反擔保合同義務的法律后果。
(四)擔保效力作用的對象,原則上局限于合同當事人雙方之間
擔保合同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意。但在若干場合,擔保效力也及于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為擔保合同能否履行不僅取決于合同當事人的意愿,往往還要受第三人行為的影響。第三人可能積極地作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礙,也可能消極地不作為,威脅合同義務的履行。另外,在許多情況下,還要由第三人履行擔保合同義務。因此,擔保效力必須延伸到第三人,以保障擔保合同義務的履行。
(五)擔保效力具有多層次性
擔保效力的多層次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普通效力和特殊效力。擔保的普通效力是指各種擔保方式所具有的共同效力。例如,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時,擔保權人得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擔保的特殊效力,是指擔保法律規范對擔保合同的特別規定,如定金不得收回與加倍返還;保證人代為清償后的追償及其保障追償利益實現而代位行使擔保權人的財產權利等。
2.積極效力和消極效力。這是就擔保效力的內容而言的。擔保的積極效力是指擔保的當事人得依擔保合同的約定,為保障擔保權利實現而實施某種行為之力。例如,擔保權人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以請求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受領履行利益。擔保的消極效力是指擔保的當事人依照擔保合同的約定為或不為特定行為,并在違反約定時給予國家強制。例如,被擔保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在擔保權人請求代為履行時,得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被擔保人的實際履行能力,以此為條件維護擔保人的抗辯權,強制被擔保人實際履行。
3.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這是就擔保效力的范圍而論的。擔保的對內效力是指在擔保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效力。例如,在留置擔保關系中,留置人有義務按照留置合同約定將自有的動產交付給留置權人,而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擔保的對外效力是指對擔保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效力。例如,擔保權人為保障擔保合同權利的實現,當發生擔保人或被擔保人怠于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而有礙于擔保權人的財產權利實現時,該擔保權人可以行使擔保權的代位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擔保人或被擔保人財產權利的不特定相對人,行使擔保人或被擔保人已經處分的財產權利。這種擔保權人代位權的效力,產生于擔保的效力,及于擔保人或被擔保人財產權利的不特定相對人。又比如,擔保權人在擔保人或被擔保人進行了不利于擔保權實現的行為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有害行為而使其歸于無效的權利。擔保權人這種撤銷權的效力,依法院判決確認而產生。撤銷判決生效后,被撤銷的處分財產的行為自始無效。如果財產被善意相對人取得,其善意相對人須以不當得利返還財產,如果惡意相對人取得,其惡意相對人應因侵犯擔保權而返還財產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見,擔保的對外效力及于擔保權人的撤銷權和代位權,擔保的這種對外效力賦予擔保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以對抗第三人。
三、擔保效力的影響因素
影響擔保效力的因素,指的是對擔保效力發揮作用,使擔保有效、失效或效力發生改變的因素,概括起來有如下方面:
(一)擔保主體因素
擔保主體是否合格。直接影響擔保有無效力。法律要求擔保人必須具有擔保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代為清償債務的資力,能獨立承擔所擔保的債務責任。如果擔保主體不合格,其擔保均無法律效力。
(二)擔保內容因素
擔保合同中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合法,是法律承認其效力并予以保護的基礎,也是擔保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如果擔保的內容不合法,比如擔保主體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擔保合同的標的物為法律所禁止等,則所設立的擔保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擔保形式因素
我國《擔保法》要求擔保合同均采用書面形式,目的是為了避免擔保發生糾紛時不易分清責任。不采用書面形式而設定的擔保,除當事人對口頭擔保合同不存在爭議外,一般來說屬無效擔保。
(四)擔保的變更、解除、撤銷因素
擔保合同生效后,擔保當事人變更、撤銷、解除擔保合同的行為,都會改變擔保的效力。
(五)不可抗力因素
我國《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客情況,可以因自然原因如地震、臺風而發生,也可以因社會原因如戰爭而發生。不可抗力對擔保效力的影響,表現為:
1.使擔保效力及于的標的物滅失;
2.使擔保效力及于的范圍縮小;
3.改變原有的擔保效力。
(六)法律因素
法律對已設定并已生效的擔保合同一般無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對在新法頒布前已設定生效而頒布后履行的擔保合同的效力會發生影響。例如,我國《擔保法》實施前,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否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法律上無硬性規定。而《擔保法》要求當事人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如果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雖訂立在《擔保法》頒布前,但在《擔保法》后履行的,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其抵押擔保的效力會受到影響,即抵押擔保的效力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發生,而不能對抗第三人,有的甚至無效。
(七)政策因素
在擔保合同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國家政策的改變,會影響已存有的擔保效力,表現在:
1.改變擔保人的擔保資力狀況。例如在保證關系存續期間遇有國家政策調整,保證人被迫停產,使其原存有與擔保債務相當的財力下降,履行能力減弱,從而使保證的效力發現實現困難。
2.改變擔保物的管理權限。例如,抵押人對提供擔保的抵押物享有處分權,后因國家政策的改變,使抵押人喪失該抵押物的處分權,造成抵押擔保效力實現會發生遲延。
(八)被擔保的合同效力因素
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因此,被擔保的合同是否有效,會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應該指出的是,被擔保的合同合法有效,是擔保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但不是擔保合同有效的唯一條件。擔保合同的效力,除受被擔保合同效力影響外,還受擔保合同本身的構成因素及設立擔保合同的行為效力的影響。因此,擔保合同無效時,并不影響被擔保合同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