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主張擔保的范圍包括哪些

導讀:
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3、損害賠償金;指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而支付的賠償費用。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此,對于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應有明確的約定。那么債權人主張擔保的范圍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3、損害賠償金;指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而支付的賠償費用。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此,對于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應有明確的約定。關于債權人主張擔保的范圍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人主張擔保的范圍包括哪些
1、主債權,有稱原債權、本債權,是擔保的重要內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
3、損害賠償金;
指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而支付的賠償費用。
4、違約金;
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為違約行為支付的帶有懲罰性或者補償性的金錢。
5、延遲利息;
指由于人延遲履行而導致的利息,延遲利息是法定的附隨性債權,因此不必經當事人特別約定或登記,即屬于房地產抵押的擔保范圍。
6、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指抵押權人因行使抵押權而支出的費用,比如拍賣費、變賣費、訴訟費等。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有哪些?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是《擔保法》中規定的提示性條款之一,是抵押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此,對于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應有明確的約定。
在我國民法中,債權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四種原因而產生,但《擔保法》規定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不包括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以及損害賠償之債。因此我國《擔保法》中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就是指“被擔保的主合同產生的債權的種類”。當事人不能對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設定抵押。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在我國,有名合同主要有: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除了法律規定的這些有名合同可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無名合同也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三、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被擔保債權的數額是指,在抵押合同中應確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特別是在當事人未約定所擔保的范圍時往往就根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來界定抵押人的擔保范圍。因此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在抵押合同中應予以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