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保證法律依據編輯推薦法律知識

導讀:
最高額保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37條分別就最高額保證和保證額和保證期間作了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后,保證人應當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最高額保證是保證人在其承諾的額度范圍內,對債務人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在當事人對最高額保證存續期間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擔保法》第27條規定,“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達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那么最高額保證法律依據編輯推薦法律知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額保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37條分別就最高額保證和保證額和保證期間作了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后,保證人應當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最高額保證是保證人在其承諾的額度范圍內,對債務人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在當事人對最高額保證存續期間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擔保法》第27條規定,“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達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關于最高額保證法律依據編輯推薦法律知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額保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37條分別就最高額保證和保證額和保證期間作了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后,保證人應當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最高額保證是保證人在其承諾的額度范圍內,對債務人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額的確定應當以決算期為準。決算期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的被擔保債權的決算日期,是確定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權實際數額的時期。《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3條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后,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該條規定,最高額保證中保證責任的起算點是“不特定的債權確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債權確定之日作為最高額保證的債權額的決算期。
決算期的確定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最高額保證的存續期間,存續期間的終點,即為債權額的決算期;
2、在最高額保證的存續期間內,債權人與保證人協議終止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終止之日為債權額的決算期;
3、保證人行使任意解除權。在當事人對最高額保證存續期間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擔保法》第27條規定,“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達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的書面通知到達債權人之日,即為債權額的決算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