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的合法性

導讀:
根據《建筑法》第26條: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證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兩個施工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工程的,應按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包,否則合同無效。那么如何判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的合法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建筑法》第26條: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證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兩個施工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工程的,應按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包,否則合同無效。關于如何判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的合法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發包人而言,具有獨立財產,能夠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都可以成為發包方,包括法人單位、其他組織、公民、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聯營體等,但并非具備了進行一般民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就可以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可以分為四級,承接業主的范圍各有不同。
如果發包方不具備法律、法規對其的資質要求或不具備發包條件,發包方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1)發包人沒有相應的資質或超越資質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無效,對于房地產開發項目而言,開發商作為發包方要有相應的資質,對于非房地產項目的建筑工程合同,則沒有這方面的要求,比如說有些市政工程;
(2)工程沒有立項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
(3)發包人不屬于招標人;
(4)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建設單位內部機構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未經建設單位的事后認可或追認,亦不能構成表見代理的,合同無效。
另外,對于臨時機構對外發包工程合同的效力,應審查臨時機構是否是行政機關正式發文成立,有一定的職責,并在授權的范圍內簽訂合同,具備以上條件并符合其他條件的,認定合同有效,否則合同無效。
特別提醒的是,在發包方作為項目公司的情況下,承包方要特別注意,因為項目公司是臨時組建的,其原來的建筑規劃許可證等有關審批文件可能不再其名下,可能會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實施及最后順利竣工驗收。另外,項目公司的組建具有臨時性也決定了其履約能力較差,有隨時注銷的可能性,這樣對于后期付款,特別是項目預售情況不佳的情況睛,影響較大。
對于作為承包方的施工單位,立法對其資質要求較之發包人更為嚴格。《建筑法》第13條規定按建筑企業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劃分為不同的的資質等級,在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如果承包方不具備法律、法規對其的資質要求或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發包方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1)無資質的施工企業所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無效,原因就是國家實際嚴格的資質管理;
(2)超越資質的施工企業所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無效。根據《建筑法》第26條: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證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
(3)兩個施工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工程的,應按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包,否則合同無效。(4)冒用、盜用他人資質的情況,實際上是沒有資質,所以合同無效。但是,對于個體建筑隊、個人合伙建筑隊承建的一般農用建筑,符合有關規定的,認定有效。
所謂非法轉包,是指建筑商(總包人或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讓給他人施工或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行為。在這類合同中,受讓的第三人往往沒有資質或者資質不夠等級,從合同主體的角度講,這種合同也是無效的。
違法分包是指建設工程承包人違反合同的約定和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或者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分包人,或者將工程分包后不參加現場管理的行為。如果在分包中是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分包人,實際上是違反了國家有關資質的規定,這種情況下,即使是建設單位同意,也符合合同的約定,這一類分包合同也是無效的。
與轉包、分包行為類似的行為便是掛靠,所謂掛靠行為,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即掛靠企業)或個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即被掛靠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違法行為。掛靠現象的出現的直接原因就是因為我國對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實行嚴格的資質管理行為。由于掛靠行為是為《建筑法》有相關行政法規嚴格禁止的行為,因此掛靠的形式總是以分包或者合作的形式出現。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即便由于建筑工程主體資質有不合法,但如果建筑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法院應當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