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如何現場還原

導讀:
當發生交通事故,應該及時報警,等待交警到來。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那么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如何現場還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發生交通事故,應該及時報警,等待交警到來。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關于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如何現場還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發生交通事故,應該及時報警,等待交警到來。而交警來了以后,要做些什么工作呢?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如何現場還原呢?交警在現場要調查一些什么主要內容呢?下面由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
1、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避免發生交通堵塞。
2、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指揮勘查、救護等停放在便于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3、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根據《道路規定》第23條內容,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做好下列工作:
1、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3、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4、其他調查工作。
1、交通事故等級劃分:輕微事故,一是造成輕傷1-3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該支隊法制科),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4、責任推定。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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