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壞現場 發生交通事故要注重保護事故現場

導讀:
事故發生后黃旭某的親戚及部分村民立即趕到了現場。等交警趕到時事故現場已遭到了嚴重破壞。事故對方趙平某卻恰好相反他極力保護現場阻止前后兩方的車輛嚴禁通行。本來不一定要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黃旭某卻因此要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最近臨武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內容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認定黃旭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趙平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點及其有關的空間范圍。當事人應在事故發生后妥善保護事故現場。撤離事故現場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那么毀壞現場 發生交通事故要注重保護事故現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故發生后黃旭某的親戚及部分村民立即趕到了現場。等交警趕到時事故現場已遭到了嚴重破壞。事故對方趙平某卻恰好相反他極力保護現場阻止前后兩方的車輛嚴禁通行。本來不一定要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黃旭某卻因此要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最近臨武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內容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認定黃旭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趙平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點及其有關的空間范圍。當事人應在事故發生后妥善保護事故現場。撤離事故現場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關于毀壞現場 發生交通事故要注重保護事故現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元月9日湖南臨武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受理了一起因的親屬強行破壞現場的事故現場遭到嚴重破壞導致交警無法查清基本事實為此本不一定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臨武縣萬水鄉林里村村民黃旭某被認定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他也因此承擔了近10萬元的損失想起這事黃旭某就后悔不已。
2005年10月17日9時50分黃旭某駕駛無牌二輪搭乘母親周祝某去相鄰鄉鎮趕集。途經麥(市)萬(水)公路臨武縣麥市鄉路段時與邵陽市邵東縣火廠坪鎮云漢村趙平某駕駛的湘E14239號貨車會車時刮撞。造成黃旭某、周祝某兩人嚴重受傷。事故發生后黃旭某的親戚及部分村民立即趕到了現場。并強行將肇事車啟動開到了村里。等交警趕到時事故現場已遭到了嚴重破壞。事故對方趙平某卻恰好相反他極力保護現場阻止前后兩方的車輛嚴禁通行。在無法制止黃旭某親屬破壞現場的情況下便立刻到附近派出所報了案。
就因為這樣不同的舉措使雙方各自要負的責任就大不相同。本來不一定要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黃旭某卻因此要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最近臨武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內容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認定黃旭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趙平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如果當事人親屬平常多學一些有關保護交通事故現場的法律法規知識的話也許就不會產生盲目破壞事故現場的事件。親屬們本想幫忙卻幫了倒忙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本案當事人黃旭某家里原本就不是富裕的家庭然而一場車禍卻使黃旭某和母親周祝某在事故中頭部、頸部、股部、肱部等多處嚴重受傷治療3個多月已花去醫療費用10多萬元日前還不能下床活動仍在醫院治療。能否完全康復至今還難以預料。臨武交警部門對黃旭某母子倆的遭遇非常同情但同情歸同情事故還得依法處理。
可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護事故現場對于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是多么的重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點及其有關的空間范圍。是反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前后過程的空間場所存在大量的事故痕跡和物證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勘驗現場、分析原因、認定責任和處理事故的關鍵。當事人應在事故發生后妥善保護事故現場。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應如何保護事故現場?根據道路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保護事故現場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是交通事故發生后要立即確定現場范圍用白石灰、沙石、樹枝、繩子等將現場標圍封閉并注意保護禁止車輛和行人進入。二是現場如果要搶救傷員應當標記傷員的原始位置以證明現場的變動情況。三是要注意尋找目擊證人記下見證人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
撤離事故現場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也就是說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自主解決交通事故應具備三方面的條件一是交通事故沒有造成人身傷亡二是當事人對事故的事實和成因沒有爭議三是當事人自愿自主協商處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事宜。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這是法律賦予事故當事人的一項義務這樣規定是為了盡可能減少交通事故尤其是輕微交通事故因當事人的糾紛而給道路通行造成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