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門對校園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有無處罰權

導讀:
據此交警大隊對校園交通事故具有管轄權因而具有相應的行政處罰權。應理解為“對發生在道路外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接到報案后利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經驗和技術手段協助勘查事故現場提出事故的成因分析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的處理途徑。”第三該法“法律責任”一章中并未規定交警部門有權對道路外發生的交通事故作出行政處罰。從上述條款的立法精神看是要求交警部門接到報案后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非道路交通事故。那么交警部門對校園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有無處罰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據此交警大隊對校園交通事故具有管轄權因而具有相應的行政處罰權。應理解為“對發生在道路外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接到報案后利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經驗和技術手段協助勘查事故現場提出事故的成因分析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的處理途徑。”第三該法“法律責任”一章中并未規定交警部門有權對道路外發生的交通事故作出行政處罰。從上述條款的立法精神看是要求交警部門接到報案后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非道路交通事故。關于交警部門對校園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有無處罰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11年4月16日中午1時左右,某中學校院內,王某與幾名同學飯后一起行走在校園道上,當行至斜坡路段時,一輛摩托車從后面沖過來,像脫韁的野馬一樣把王某等人擠向路邊,王某躲閃不及被車輛撞到隨即,學校保安及班主任等人趕到現場把王某送至市人民醫院進行搶救。與此同時交警大隊接到報案后也趕到事發現場。經對現場勘查和詢問當事人及證人交警大隊認定房某系醉酒駕車對房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和暫扣五個月駕駛證的處罰決定。房某以校園內交通事故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隊對本案不具有行政處罰權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分歧
交警大隊對本案是否具有行政處罰權存在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據此交警大隊對校園交通事故具有管轄權因而具有相應的行政處罰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場所。該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本案楊某駕駛摩托車在校園內將學生王某撞傷校園非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范圍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應理解為“對發生在道路外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接到報案后利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經驗和技術手段協助勘查事故現場提出事故的成因分析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的處理途徑。”第三該法“法律責任”一章中并未規定交警部門有權對道路外發生的交通事故作出行政處罰。第四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與處理問題的答復規定凡屬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所稱道路范圍以外“鄉(鎮)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車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樓群道路機關團體單位的內部道路廠礦企事業的專用道路上發生的車輛事故”由于不屬于道路交通管理的范圍其事故公安機關只能應單位要求比照有關道路交通法規配合單位處理。第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也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現場調查認為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因此本案事故也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沒有行政處罰權。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1、從立法精神看。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將“道路”規定為“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本案校園內的道路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范圍本次事故也不屬于典型意義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從上述條款的立法精神看是要求交警部門接到報案后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非道路交通事故。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是有明確規定的如果將上述條款的立法精神理解為“對發生在道路外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車主報案后只是利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經驗和技術手段協助勘查事故現場提出事故的成因分析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的處理途徑。”則在現實生活中隨著機動車輛的大量增加所致的類似事故就會因有關部門職責不清而導致大量純粹意義上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得不到及時處理影響社會秩序穩定這顯然與立法精神相違背。
2、從司法實踐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現場調查認為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件”應該是交通事故以外的純粹的涉及車輛的治安或刑事等案件比如故意駕車撞傷非道路上的行人或車輛等的治安或刑事案件并非將道路外交通事故完全排除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權限之外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具備專業技術手段和長期實踐積累的處理經驗道路外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其處理不僅有法律依據而且會更便捷迅速符合行政效率原則。本案交警大隊接到報警后迅速趕至對案件進行了處理如果只是采取技術上的處理然后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則無形之中增加了執法環節不利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及時保護。
綜上交警大隊對引發校園交通事故的房某某具有行政處罰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