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后如何定案由

導讀:
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權關系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的行為。要因此,通過立法規范,鼓勵債權讓與已成為各國民事立法的共同特點。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于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債權讓與是基于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于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并無直接影響。那么債權轉讓后如何定案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權關系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的行為。要因此,通過立法規范,鼓勵債權讓與已成為各國民事立法的共同特點。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于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債權讓與是基于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于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并無直接影響。關于債權轉讓后如何定案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確定債權轉讓糾紛的案由,要根據具體案情確定:若發生在轉讓人與債務人之間、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兩個法律關系,是同一個合同法律關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個合同法律關系的案由等。
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于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債權讓與是基于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于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并無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債權讓與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權限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