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債權轉讓的通知

導讀:
雖然債權人有權不經債務人同意轉讓債權,但有義務將轉讓情況通知債務人。合同法第80條中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立法思想也是“誰轉讓,誰通知”。但目前實踐中不乏一方轉讓債權于他方后即行注銷、或人去樓空之事,要求由原債權人通知已不可能,此時受讓人向債務人出示權利讓與憑證或債權轉讓證書,并舉證證明由原債權人通知已不可能,應視為已經通知。債權轉讓的通知沒有時間限制。一種觀點認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應在轉讓后的合理期限內作出,否則不得再為通知。那么關于合同債權轉讓的通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雖然債權人有權不經債務人同意轉讓債權,但有義務將轉讓情況通知債務人。合同法第80條中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立法思想也是“誰轉讓,誰通知”。但目前實踐中不乏一方轉讓債權于他方后即行注銷、或人去樓空之事,要求由原債權人通知已不可能,此時受讓人向債務人出示權利讓與憑證或債權轉讓證書,并舉證證明由原債權人通知已不可能,應視為已經通知。債權轉讓的通知沒有時間限制。一種觀點認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應在轉讓后的合理期限內作出,否則不得再為通知。關于關于合同債權轉讓的通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法律規定】關于合同債權轉讓的通知
按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權利的轉讓應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的,雖然轉讓仍然有效,但對債務人沒有約束力,債務人可繼續向原債權人履行。但通知應由新的債權人進行還是由原債權人進行,實踐中經常發生爭議,尤其原債權人轉讓債權后已經注銷或人去樓空,往往一方通知另一方履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雙方之間沒有合同關系拒絕履行。我們認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關系存在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雖然債權人有權不經債務人同意轉讓債權,但有義務將轉讓情況通知債務人。為保證交易的安全,該通知原則上應當由實施轉讓行為的債權人為之。合同法第80條中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立法思想也是“誰轉讓,誰通知”。但目前實踐中不乏一方轉讓債權于他方后即行注銷、或人去樓空之事,要求由原債權人通知已不可能,此時受讓人向債務人出示權利讓與憑證或債權轉讓證書,并舉證證明由原債權人通知已不可能,應視為已經通知。債務人有異議的,可請求人民法院審查確定。
債權轉讓的通知沒有時間限制。一種觀點認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應在轉讓后的合理期限內作出,否則不得再為通知。我們認為,因為合同法對通知時間沒有明確加以限定,且第80條還規定“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所以,什么時候通知債務人,可以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債務人未接到通知之前,對債權的受讓人沒有履行的義務。但是,新的債權人不能在起訴時通知債務人,起訴必須以通知后債務人拒絕向其履行為先決條件。
通知不能采取公告方式。目前很多銀行的不良債權剝離之后,由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無償接受,這些公司往往在報紙上刊登公告,聲明已接受原銀行的一系列債權,列明債務人名稱及債權數額。這一行為是否有效?一種意見認為,對下落不明的債務人可以采取這種公告通知的形式,但是對仍在法定住所的債務人則應采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以盡法定的通知義務。我們認為,因公告形式、公告地點、公告時間等現在沒有法律規定,人們對公告的法律效果容易產生分歧,而且相對人并無閱讀公告的法定義務,故暫時不宜允許當事人自己以公告的方式來確定某種法律事實,否則會引起很大的混亂,且法院也無法律依據來確定當事人的公告有效與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