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條件是債務承擔必備?

導讀: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那么哪些條件是債務承擔必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關于哪些條件是債務承擔必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須存在有效的債務。
二、被移轉的債務應具有可移轉性。
(1)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
(3)不作為義務。
三、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
(1)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
(2)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
四、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
閱讀延伸: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條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