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過訴訟時效 清算責任糾紛

導讀:
在確定借款事實的前提下,若庭審中債務人未注意債務已過訴訟時效并以此提出抗辯,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就能收到法律保護。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38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那么債權過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確定借款事實的前提下,若庭審中債務人未注意債務已過訴訟時效并以此提出抗辯,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就能收到法律保護。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38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關于債權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繼續起訴
訴訟時效期滿債權人喪失的只是勝訴權,但是債權人自身的實體權利并未喪失,債權始終存在,債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但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因此,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訴訟中,法官無權主動釋明并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由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在確定借款事實的前提下,若庭審中債務人未注意債務已過訴訟時效并以此提出抗辯,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就能收到法律保護。
(2)催告債務人還款或要求其確認還款
上文已提及訴訟時效并不影響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因此,即使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限已屆滿,債權人依然可以催告債務人還款,債務人自愿還款的,債權人的受償權受法律保護,對方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38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債務人若經催告后未還款但在確認還款的文書上簽字,如《催告還款通知書》、《確認還款書》等(在這些文書中需寫明借款人同意或者自愿繼續履行還款義務),這些為《合同法》上的“要約”行為,債務人簽字后就形成了“承諾”,承諾行為導致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產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債務人在還款協議上簽字并不代表原債權的訴訟時效延長,而是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對于該協議所形成的債權適用新的訴訟時效。
(3)催告保證人并在欠款催收通知書上簽字
一般情況下由于債權人怠于行使債權,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限,保證人的保證期間也會經過,但此時保證人如果愿意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或者在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定,能夠構成新的保證合同的欠款催收通知書上簽字的,債權人就能以此要求保證人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這就要求欠款催收通知書的條款設計符合一定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