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不能當作遺產清償死者生前債務 遺產繼承順位是什么

導讀:
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是公民死亡后才發生的,所以不屬于遺產的范圍。除非近親屬自愿,否則,死亡賠償金不能當作遺產清償死者生前債務。對此,世界各國法律存在共識,即死亡賠償金絕非對死者未來可得利益的損害賠償,而是對于受害死者有關的一些親屬的賠償。那么死亡賠償金不能當作遺產清償死者生前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是公民死亡后才發生的,所以不屬于遺產的范圍。除非近親屬自愿,否則,死亡賠償金不能當作遺產清償死者生前債務。對此,世界各國法律存在共識,即死亡賠償金絕非對死者未來可得利益的損害賠償,而是對于受害死者有關的一些親屬的賠償。關于死亡賠償金不能當作遺產清償死者生前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是公民死亡后才發生的,所以不屬于遺產的范圍。同時,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補償。除非近親屬自愿,否則,死亡賠償金不能當作遺產清償死者生前債務。
周某與于某系朋友關系,于某因經營生意需要,向周某借款3萬元,一年后,于某因車禍身亡,由于于某生前為單身,因此50萬元的死亡賠償金由于某父母獲得。周某認為于某欠自己的錢款應由于某父母在繼承的財產和死亡賠償金中予以償還,遂將于某的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其償還錢款,但在案件審理中周某又不能提供于某生前所擁有的相關財產的證據,且于某父母并不認可繼承了于某生前財產,只是承認得到了一筆死亡賠償金,且不同意用該賠償金償還債務。
第一種觀點認為,周某的債權請求可以得到支持。因為于某父母因于某死亡獲得了遠高于3萬元的賠償金,即便周某不能證明于某父母繼承了于某生前其他財產,也可以獲得從該死亡賠償款中獲得償還。
第二種觀點認為,周某的債權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因為從性質上看,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而是對受害者親屬的賠償,所以本案中,于某父母在不同意償還的情況下周某的債權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首先,從遺產繼承的角度理解死亡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以上可以看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尚存的個人財產,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死亡賠償金是公民因人身損害事故死亡之后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產。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兩種人,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而且根據《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些都是有悖于立法上設立死亡賠償金的目的的。
其次,從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上來分析。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指死亡賠償金究竟是對誰的何種損害的賠償,關系到死亡賠償金的確定、計算、給付等實質問題。對此,世界各國法律存在共識,即死亡賠償金絕非對死者未來可得利益的損害賠償,而是對于受害死者有關的一些親屬的賠償。《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
綜上,本案中,周某在沒有證據證明于某有遺產被于某父母繼承的情況下請求受償欠款,而于某父母又不同意使用死亡賠償金代償時,周某的債權請求將得不到支持。以上內容為大律為您整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遺產繼承順位是什么?
我國法律規定遺產繼承的方式有四種,然后只有其中的法定繼承才會有相應的遺產繼承順位之說。意味著合法繼承人們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先后順序繼承遺產,究竟這個遺產繼承順位是什么呢?大律馬上為您詳細解答。
遺產繼承順位是什么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秩序。《民法典》(2021.1.1是)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愿清償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