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繼承死亡賠償金呢

導讀:
死亡賠償金應作為遺產處分,繼承人應當在繼承財產的份額內償還死者生前所欠債務。第一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它是對死者未來余命年齡可得利益的減少而給與的補償,其性質是對死者可預期財產損失的賠償,故應屬于遺產。死亡賠償金是死因賠償。死亡賠償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應支付的一定的賠償,此種賠償是以侵害生命權為原因的賠償,發生在死者死亡后,用以填補死亡事故造成的死者在未來的一定時間的可預期收入。死亡賠償金與遺產的產生原因相同。該賠償是對死者可預期工資的賠償。那么是否可以繼承死亡賠償金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死亡賠償金應作為遺產處分,繼承人應當在繼承財產的份額內償還死者生前所欠債務。第一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它是對死者未來余命年齡可得利益的減少而給與的補償,其性質是對死者可預期財產損失的賠償,故應屬于遺產。死亡賠償金是死因賠償。死亡賠償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應支付的一定的賠償,此種賠償是以侵害生命權為原因的賠償,發生在死者死亡后,用以填補死亡事故造成的死者在未來的一定時間的可預期收入。死亡賠償金與遺產的產生原因相同。該賠償是對死者可預期工資的賠償。關于是否可以繼承死亡賠償金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死亡賠償金應作為遺產處分,繼承人應當在繼承財產的份額內償還死者生前所欠債務。
案情:
原告:崔某。被告:王甲。被告:焦某。被告:王乙。
原告崔某與被告王甲、焦某、王乙系鄰居,王甲與王乙有一子王丙(2007年1月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崔某與王丙關系較好。1995年7月王丙承包有建筑工程,需要木材,原告賣給王丙15.607立方米白松,價款17167.70元,同時王丙又向原告借款700元,承諾于7月底付清,后王丙未清償欠款,原告多次催要,王丙總以工程款未結為由,推脫付款。2004年1月王丙給原告出具兩張欠條,載明欠原告17867.70元。2005年12月11日原告所持欠條找王丙要款,王丙仍未能付款,便在其出具的欠條載明“此款有效。”2007年1月4日王丙在鞏義市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王甲、焦某、王乙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最終判決交通肇事被告賠償三原告188047.92元。王丙欠原告17867.70元事實清楚。王丙死亡后,現被告王甲、焦某、王乙已主張行使繼承王丙遺產的權利。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向原告清償王丙所欠17867.7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欠款利息,從1997年7月1日至法院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及利息。
【審判】
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丙欠原告崔某17867.70元,由其出具的欠條為證,本院予以認定。被告焦某系王丙之妻,王丙所欠原告17867.70元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焦某有義務全部償還。因雙方未約定利息和付款期限,原告要求從1997年7月1日起計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可從原告起訴之日計算支付利息。被告王甲、王乙均系王丙的合法繼承人。庭審中,二人聲明放棄繼承王丙遺產的權利,本院予以認定,該二人據此不同意償還王丙所欠原告的債務,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焦某償還原告崔某17867.70元,并從2007年11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崔某計算支付該款的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清償之日止。
【評析】
本案涉及遺產繼承、債務承擔問題。在審理過程中有如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撫慰,不是賠償給死者的,故不屬于遺產,不被繼承。只有被告焦某(王丙之妻)擔王丙所欠崔某的款項。
第二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應作為遺產處分。它是對死者未來余命年齡可得利益的減少而給與的補償,其性質是對死者可預期財產損失的賠償,故應屬于遺產。本案三被告應該從繼承的遺產份額內償還王丙所欠原告崔某的款項。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死亡賠償金應作為遺產處分,繼承人應當在繼承財產的份額內償還死者生前所欠債務。
一、從死亡賠償金的產生原因來看。死亡賠償金是死因賠償。死亡賠償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應支付的一定的賠償,此種賠償是以侵害生命權為原因的賠償,發生在死者死亡后,用以填補死亡事故造成的死者在未來的一定時間的可預期收入。遺產,實質上講也是由死者死亡引起的,在死亡之前,屬于私人所有權,只有在死亡之后,才屬于遺產。死亡賠償金與遺產的產生原因相同。
二、從死亡賠償金的范圍來看。《國家賠償法》第27條規定:“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二十倍。”該賠償是對死者可預期工資的賠償。而死者生前的工資,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屬于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是遺產。死亡賠償金是可預期的工資收入,也屬于其合法財產,應當屬于遺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包括有價證卷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以及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的收益。據此,可預期取得但死亡時尚未取得的債權及收益均屬于遺產范圍,死亡賠償金是死者的近親屬可預期的來源于死者的所得,其出處及范圍均根據死者而來,與《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的債權及尚未取得的收益的范圍和性質均相似,故也應屬于遺產。
三、從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來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是按死者余命年齡和所在地區計算得出,而不是按繼承人或近親屬多少得出。一個自然人死亡,就只能依據他的年齡、所在地區的人均收入來計算死亡賠償金,不能因為他有20個繼承人就按20個人來計算賠償金。例如,某人死亡時60歲,能夠得到的賠償金是10萬元,假設他有20個繼承人,每人能夠得到的賠償金是5000元,如果他只有一人,則這個人得到的賠償金是10萬元。同樣是繼承人,為什么得到的賠償金不一樣呢?答案只能推論出,死亡賠償金是賠償給死者的,應屬于死者的遺產。
四、從立法先例來看。在立法上,我國《保險法》第64條明確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在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現法定情形時,保險賠償金為遺產。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保險賠償金中的一部分就是死亡賠償金,所以這時,死亡賠償金就屬于遺產。在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現法定情形時的保險金中的死亡賠償金和一般情況下的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相同的,故死亡賠償金也可以認定為遺產。
五、從司法實踐上來看。審判實踐中對死亡賠償金糾紛案件也是參照繼承法處理的。死者近親屬們處分死者遺產和各種死亡賠償的所得時,一般會按照繼承的規則,先償還死者債務再進行分配,這樣既穩定了債權債務關系,減少訴累和各種矛盾的產生,又有利于繼承的進行。既然這種做法已經為大多數人所接受和認可,理應將人們的該認可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來規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