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能否用于償還死者生前債務

導讀:
死亡賠償金能否用于償還死者生前債務:死者的債權人向死者家屬提起訴訟要求使用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恤金償還死者生前債務并對前述賠償款項進行財產保全的,死者家屬應在收到起訴狀后積極委托律師依法維權,如收到財產保全裁定書,應當于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做出裁定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死亡賠償金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問題,鑒于受害人已經死亡,通常都是死者近親屬向侵權人主張索賠,由此引發的近親屬之間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的糾紛屢見不鮮,尤其是死者生前存在未清償債務的,死亡賠償金是否能夠用于清償死者生前債務問題,這對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死亡賠償金非對死者未來可得利益的損害賠償,而是對于受害者相關親屬的賠償,故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在沒有證據證明死者留有遺產可供近親屬繼承的情況下,債權人請求近親屬清償死者生前欠款,而近親屬又不同意使用死亡賠償金代償時,債權人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死亡賠償金具有人身專屬性質,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或清償受害人生前負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死亡導致的財產損失的賠償,應當以家庭整體收入的減少為標準進行計算。也就是說死亡賠償金是對于具有經濟性同一體性質的受害人家庭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前提當然是受害人因侵權事件而死亡。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為財產損害賠償,是基于被侵害人死亡對其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死亡賠償金應根據近親屬與被侵害人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在近親屬之間進行合理分配。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由此可知,能夠獲得死亡賠償金的的主體為死者的近親屬,而根據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司法實踐中法院大多參照遺產繼承和與死者生前生活的親密程度、經濟依賴程度等因素在近親屬之間分割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是對近親屬非財產利益損失,亦即親人之間的陪伴、關愛、服務利益喪失的賠償。與扶養費相同,此項損失的認定也應當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則,即配偶、子女、父母應當推定遭受了此損失,而其他近親屬則只有當其證明了實際損失時,才能夠參與此筆賠償金的分配,但若有證據證明配偶、子女、父母與死者之間并無情感上的親密關系時也可以考慮不分或少分。而在同時存在數個分配主體時,應依當事人與死者生活的親密程度和精神依賴程度予以分配。
喪葬費與撫恤金也不是遺產。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喪葬費及撫恤金是公民在死亡后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時所遺留的遺產。喪葬費是對死者近親屬處理死者喪葬事務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一般包括運尸費、火化費、告別儀式費、購買骨灰盒費、骨灰存放費等。死者單位給付的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濟幫助,它是用于解決死者家屬在殯葬花銷時所遇到的實際困難。死亡撫恤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具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對于死亡撫恤金的處理可參照繼承法中的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并應適當照顧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
死亡賠償金的合法分割
首先,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也就是說,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家庭的一種賠償,接受賠償的權利人應為死者的近親屬,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并且現行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方法。
司法實踐中,假如死者近親屬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人民法院一般根據近親屬與死者的親疏遠近關系、共同生活緊密程度、經濟依賴關系等因素適當進行分割,例如:是否與生前死者共同生活、是否已經成年或有獨立生活來源、是否盡到了相應的扶養義務等。當然,分割過程中應當充分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可以通過協商,或是通過協議約定。
對死者家屬的建議:
(1)死者的債權人向死者家屬提起訴訟要求使用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恤金償還死者生前債務并對前述賠償款項進行財產保全的,死者家屬應在收到起訴狀后積極委托律師依法維權,如收到財產保全裁定書,應當于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做出裁定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恤金的賠償權利人應為死者的近親屬,死者近親屬之間應當根據其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共同生活的親密程度、分配權利人的生活狀況等情況合理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