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嗎,可以清償死者生前債務嗎

導讀:
周某認為于某欠自己的錢款應由于某父母在繼承的財產和死亡賠償金中予以償還,遂將于某的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其償還錢款,但在案件審理中周某又不能提供于某生前所擁有的相關財產的證據,且于某父母并不認可繼承了于某生前財產,只是承認得到了一筆死亡賠償金,且不同意用該賠償金償還債務。這些都是有悖于立法上設立死亡賠償金的目的的。對此,世界各國法律存在共識,即死亡賠償金絕非對死者未來可得利益的損害賠償,而是對于受害死者有關的一些親屬的賠償。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那么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嗎,可以清償死者生前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周某認為于某欠自己的錢款應由于某父母在繼承的財產和死亡賠償金中予以償還,遂將于某的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其償還錢款,但在案件審理中周某又不能提供于某生前所擁有的相關財產的證據,且于某父母并不認可繼承了于某生前財產,只是承認得到了一筆死亡賠償金,且不同意用該賠償金償還債務。這些都是有悖于立法上設立死亡賠償金的目的的。對此,世界各國法律存在共識,即死亡賠償金絕非對死者未來可得利益的損害賠償,而是對于受害死者有關的一些親屬的賠償。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關于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嗎,可以清償死者生前債務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死亡賠償金
【案例簡介】
周某與于某系朋友關系,于某因經營生意需要,向周某借款3萬元,一年后,于某因車禍身亡,由于于某生前為單身,因此50萬元的死亡賠償金由于某父母獲得。周某認為于某欠自己的錢款應由于某父母在繼承的財產和死亡賠償金中予以償還,遂將于某的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其償還錢款,但在案件審理中周某又不能提供于某生前所擁有的相關財產的證據,且于某父母并不認可繼承了于某生前財產,只是承認得到了一筆死亡賠償金,且不同意用該賠償金償還債務。
【法律分析】
從遺產繼承的角度理解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以上可以看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尚存的個人財產,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死亡賠償金是公民因人身損害事故死亡之后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產。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兩種人,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而且根據《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些都是有悖于立法上設立死亡賠償金的目的的。
從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上來分析。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指死亡賠償金究竟是對誰的何種損害的賠償,關系到死亡賠償金的確定、計算、給付等實質問題。對此,世界各國法律存在共識,即死亡賠償金絕非對死者未來可得利益的損害賠償,而是對于受害死者有關的一些親屬的賠償。《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