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可以作為遺產處分嗎

導讀:
死亡賠償金應作為遺產處分,繼承人應當在繼承財產的份額內償還死者生前所欠債務。王丙死亡后,現被告王甲、焦某、王乙已主張行使繼承王丙遺產的權利。第一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死亡賠償金是死因賠償。死亡賠償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應支付的一定的賠償,此種賠償是以侵害生命權為原因的賠償,發生在死者死亡后,用以填補死亡事故造成的死者在未來的一定時間的可預期收入。死亡賠償金與遺產的產生原因相同。死亡賠償金是可預期的工資收入,也屬于其合法財產,應當屬于遺產。那么死亡賠償金可以作為遺產處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死亡賠償金應作為遺產處分,繼承人應當在繼承財產的份額內償還死者生前所欠債務。王丙死亡后,現被告王甲、焦某、王乙已主張行使繼承王丙遺產的權利。第一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死亡賠償金是死因賠償。死亡賠償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應支付的一定的賠償,此種賠償是以侵害生命權為原因的賠償,發生在死者死亡后,用以填補死亡事故造成的死者在未來的一定時間的可預期收入。死亡賠償金與遺產的產生原因相同。死亡賠償金是可預期的工資收入,也屬于其合法財產,應當屬于遺產。關于死亡賠償金可以作為遺產處分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死亡賠償金應作為遺產處分,繼承人應當在繼承財產的份額內償還死者生前所欠債務。
【案情】
原告:崔某。
被告:王甲。
被告:焦某。
被告:王乙。
原告崔某與被告王甲、焦某、王乙(均為化名)系鄰居,王甲與王乙有一子王丙(2007年1月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崔某與王丙關系較好。1995年7月王丙承包有建筑工程,需要木材,原告賣給王丙15.607立方米白松,價款17167.70元,同時王丙又向原告借款700元,承諾于7月底付清,后王丙未清償欠款,原告多次催要,王丙總以工程款未結為由,推脫付款。2004年1月王丙給原告出具兩張欠條,載明欠原告17867.70元。2005年12月11日原告所持欠條找王丙要款,王丙仍未能付款,便在其出具的欠條載明“此款有效?!?007年1月4日王丙在鞏義市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王甲、焦某、王乙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最終判決交通肇事被告賠償三原告188047.92元。王丙欠原告17867.70元事實清楚。王丙死亡后,現被告王甲、焦某、王乙已主張行使繼承王丙遺產的權利。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向原告清償王丙所欠17867.7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欠款利息,從1997年7月1日至法院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及利息。
【審判】
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丙欠原告崔某17867.70元,由其出具的欠條為證,本院予以認定。被告焦某系王丙之妻,王丙所欠原告17867.70元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焦某有義務全部償還。因雙方未約定利息和付款期限,原告要求從1997年7月1日起計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可從原告起訴之日計算支付利息。被告王甲、王乙均系王丙的合法繼承人。庭審中,二人聲明放棄繼承王丙遺產的權利,本院予以認定,該二人據此不同意償還王丙所欠原告的債務,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焦某償還原告崔某17867.70元,并從2007年11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崔某計算支付該款的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清償之日止。
【評析】
本案涉及遺產繼承、債務承擔問題。在審理過程中有如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撫慰,不是賠償給死者的,故不屬于遺產,不被繼承。只有被告焦某(王丙之妻)擔王丙所欠崔某的款項。
第二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應作為遺產處分。它是對死者未來余命年齡可得利益的減少而給與的補償,其性質是對死者可預期財產損失的賠償,故應屬于遺產。本案三被告應該從繼承的遺產份額內償還王丙所欠原告崔某的款項。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死亡賠償金應作為遺產處分,繼承人應當在繼承財產的份額內償還死者生前所欠債務。
一、從死亡賠償金的產生原因來看。死亡賠償金是死因賠償。死亡賠償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應支付的一定的賠償,此種賠償是以侵害生命權為原因的賠償,發生在死者死亡后,用以填補死亡事故造成的死者在未來的一定時間的可預期收入。遺產,實質上講也是由死者死亡引起的,在死亡之前,屬于私人所有權,只有在死亡之后,才屬于遺產。死亡賠償金與遺產的產生原因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