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是什么 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最新規定

導讀:
二、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離婚但因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意見有分歧,不能通過登記的形式辦理離婚,當事人通過訴訟離婚,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那么紹興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離婚但因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意見有分歧,不能通過登記的形式辦理離婚,當事人通過訴訟離婚,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關于紹興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提起離婚,就會知道又有一段戀情即將走到盡頭,因為一些事,人,不得不離婚。說是有苦楚,也不盡然,自己想離婚,不想過了,離婚就對了。還有些人,離婚對于他們來說是很好的選擇,比如面對家庭暴力,家庭負擔太重而自殺等。離婚對于這些人來說是最好的選擇,下面給大家帶來“紹興法院起訴離婚程序介紹”
一、當事人自愿離婚在雙方當事人都自愿離婚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必須共同到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應向婚姻登記機關出具下列證明和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婚姻登記機關在查明當事人雙方確系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一致、妥善的處理意見時,發給當事人離婚證。當事人領取離婚證以后,即意味著當事人雙方已經解除了夫妻關系。
二、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離婚但因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意見有分歧,不能通過登記的形式辦理離婚,當事人通過訴訟離婚,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因此,當事人可以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以后向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要求離婚。
三、法院準許當事人離婚的條件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法院只有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可能準予當事人離婚。因此,當事人要通過法院解除夫妻關系,就必須參與或明確向法院表示拒絕參與法院針對夫妻雙方和好所進行的調解活動。
2、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當事人離婚的法定標準是“當事人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也就是說,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如果認定當事人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法院應當準許當事人離婚。否則,即使調解無效,法院也可以不準許當事人離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和好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當事人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如何分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1、離婚時,當事人雙方均主張實際占有房屋并且同意采取競價方式解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方通過競價獲得房屋所有權后,應按競價數額的二分之一向對方支付有關款項。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對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五、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利。
2、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歸當事人自己所有,對方不得要求分割。
六、法院不準許當事人離婚以后,當事人經過多長時間可以再次起訴要求離婚法律規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和經法院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和經法院調解和好的案件當事人,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的,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即使受理,也會裁定不會當事人起訴的。原告當事人起訴要求離婚,后又撤訴,放棄離婚訴訟請求的,同樣在六個月內也不能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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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并出具清單,清單中應注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三、財產分割的理由,如自己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四、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后果。
紹興法院起訴離婚程序介紹完畢。其實還是有些部分人因為矛盾和不理解而想要離婚,夫妻之間應該多包容,多多理解,除非是不得已的事情,其他多加調解,盡量讓矛盾,仇恨,傷害降到最低,對于那種傷害巨大且無法挽回的,就該受到發育的制裁,在此,希望所有夫妻共患難共進退。這一生能遇見,實屬不易,應該好好珍惜在一起的美好時光。
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說到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其實一般都是指訴訟離婚,因為協議離婚的時候并不需要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只需要按照規定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就行了。對于訴訟離婚的夫妻而言,此時就要先確定管轄的法院。那我國關于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最新規定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系的確立自夫妻雙方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時確立,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均應當辦理結婚登記,未辦理婚姻登記的,按照同居關系處理。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的男女,不存在起訴離婚的問題,只能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本文僅探討已經取得結婚證需要通過法院起訴離婚的案件管轄,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的,則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不屬于法院管轄。
一、離婚案件法院管轄一般原則離婚案件的法院管轄一般情況下較容易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1條的規定確定即可。
①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個法條解決了絕大多數案件的管轄問題,條款中有兩個名詞“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如何釋義,最高院給出了明確的規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民事訴訟法解釋》第4條)
就公民住所地中解釋中提到的“戶籍地”,由于現實生活中會出現一些特殊的情況,法律又給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a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即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b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案件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②下列案件突破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規定,均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就上述規定,需要注意:原告未離開其住所地居住,按照上述規定確定管轄。如原告離開了其住所地,則上述管轄原則按以下方式處理: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8條)
③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離婚案件,原告在起訴離婚時,有義務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有關被告去向的證明材料。如對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對被宣告失蹤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提供失蹤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生效裁判文書。
④軍人案件的管轄。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條)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
三、涉外離婚的案件管轄⑤居住在境內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提出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5條)
⑥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3條)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4條)
⑦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6條)
⑧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⑨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四、夫妻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后就財產問題提起訴訟的管轄⑩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后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