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察人員未履行義務后發生事故構成玩忽職守罪嗎

導讀:
在任何時候,安全是最為重要的,所以生產經營企業要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制訂安全制度并且嚴格執行,那么安全監察人員未履行義務后發生事故會不會構成玩忽職守罪?
一、安全監察人員未履行義務后發生事故構成玩忽職守罪嗎
安全監督人員未履行相應的義務,造成嚴重安全事故發生的,會構成玩忽職守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安全監督人員未履行相應的義務,造成嚴重安全事故發生的,會構成玩忽職守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