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探討

導讀: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具體來說,從行為性質來看,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屬于行政確認,交通事故認定書屬確認文書;從文書形式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并且加蓋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符合公文書證的要求。那么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探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具體來說,從行為性質來看,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屬于行政確認,交通事故認定書屬確認文書;從文書形式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并且加蓋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符合公文書證的要求。關于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探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刑事案件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經審理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案件事實不相符的情況也屢見不鮮,法院對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認識和采信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疑惑,亟需予以明確。下面由為您介紹。
一、司法實踐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定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不難發現,這條規定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雖然該文書還要對當事人的責任進行認定,但其性質已定位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這也表明交通事故認定書既可以作為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也可以作為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者提起公訴的證據,還可以作為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證據。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定罪量刑有多項以事故責任認定為依據。如: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其中有多處以事故責任大小做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二、司法實踐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辨析
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將其作為定罪量刑依據,但其究竟屬于七類法定證據中的哪一種,則存在很大的爭議。此外,在司法實踐中,不管是公訴機關還是審判機關,以及案件當事人,都過分依賴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將其作為一種既定的事實運用,甚至發現認定書有明顯錯誤的也作為判案依據。
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究竟屬于哪一證據種類,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1、書證說。即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書證,且是公文書證,因為它是以其內容來證明案件情況的。具體來說,從行為性質來看,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屬于行政確認,交通事故認定書屬確認文書;從文書形式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并且加蓋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符合公文書證的要求。
2、鑒定結論說,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解決的是交通事故案件發生的原因、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等各種專門性問題,需要借助交通警察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因此它實際上起著鑒定結論的作用。
交通事故賠償律師認為,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界定為鑒定結論更為合適:
第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符合書證的實質要求。書證所反映的都是案發前已存在或案件發生的客觀過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件的客觀事實,而不能摻入個人對案件事實的主觀認識,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客觀事實與個人知識和經驗的產物,摻入了處理事故的交通警察的主觀認識,顯然其與書證的實質要求不相符合。
第二,交通事故認定書更符合鑒定結論的基本特征。首先,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是事實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基本事實”是指交通事故主要的基本情況,包括車輛在交通事故時的行駛狀況;機動車駕駛人是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車輛的損毀狀況;人員傷亡狀況以及相關財產的損失等。“成因”是指交通事故是因何種主要原因造成的,包括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和第三者的原因以及客觀原因等。“當事人的責任”是指當事人對造成交通事故責任大小的承擔,即事故的發生由哪一方當事人的責任造成的,或者雙方各自對該事故承擔多大責任。不難發現,無論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還是事故的成因、當事人對事故應負的責任,都是事實問題,它們均不涉及民事賠償或者刑事責任承擔等法律適用問題。就此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鑒定結論的特性,即只對鑒定對象的有關事實發表判斷意見,而不是就案件中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