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類型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中對訴訟時效的適用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導讀:
可見,在民商事仲裁程序中,除法律對仲裁時效有特別規定外,得適用訴訟時效。那么在不同類型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中對訴訟時效的適用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見,在民商事仲裁程序中,除法律對仲裁時效有特別規定外,得適用訴訟時效。關于在不同類型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中對訴訟時效的適用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不同類型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中對訴訟時效的適用
鑒于,不同類型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有不同的法律特性、所解決的民事權利爭議類型的不同、以及其調裁結果的法律效力的不同,致使不同類型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對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要求不同,下面分別介紹:
1、在自行協商中,若當事人協商解決的民事權利爭議依其性質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則自行協商無論是否達成和解協議,“協商”這一行為本身可以作為引起原糾紛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若協商解決的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則債務人可行使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而拒絕接受協商;若債務人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經協商自愿出具欠條或達成履行債務的付款協議的,視為債務人自愿放棄時效利益,根據最高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的規定[⑦],該付款協議屬于受法律保護的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債務人不履行該協議的,債權人可訴請法院強制其履行
2、在民商事仲裁中,根據仲裁法第74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可見,在民商事仲裁程序中,除法律對仲裁時效有特別規定外,得適用訴訟時效。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中,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第12條也規定,當事人應當在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于現行法規對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期間作了具體規定,故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程序中不適用訴訟時效。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中,《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1條第2款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條規定有兩個特點,一是未規定申請仲裁的期間;二是農村土地承包仲裁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我們認為,鑒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實行“或裁或審”制度,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中應當適用訴訟時效,否則,會陷入就同一糾紛申請仲裁得到裁決支持而提起訴訟因時效期間屆滿被判決敗訴的尷尬境地,進而破壞各部法律之間的協調性。
3、在行政裁決中,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補償安置的裁決程序中,在該行政裁決作出前,房屋不會被拆遷,當事人的權利未受到侵害,故對該爭議的裁決不適用訴訟時效。根據《土地管理法》等自然資源法的規定,對土地、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有權行政機關裁決,在該裁決程序中,當事人享有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能早已受到侵害,但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屬于物權,通說認為訴訟時效的客體主要為債權及債權以外財產權之請求權,物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故有權行政機關對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爭議所作的裁決不適用訴訟時效。在治安案件中,在公安機關責令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的裁決程序中(《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鑒于受害人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加害人所造成的損失,即可申請行政裁決,也可不申請行政裁決而直接提起訴訟(實踐中公安機關只作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受害人通過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為避免同一糾紛因選擇行政裁決程序或訴訟程序的不同而可能出現截然相反的結果,在該裁決程序中應當適用訴訟時效,加害人可行使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
4、在訴訟外調解程序中,若調解解決的民事權利爭議依其性質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則調解無論是否達成和解協議,“調解”這一事實本身可以作為引起原糾紛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若調解解決的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則債務人可行使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而拒絕接受調解或要求終止調解;若債務人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經調解自愿出具欠條或達成履行債務的付款協議的,視為債務人自愿放棄時效利益,根據最高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該付款協議屬于受法律保護的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